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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2016-04-18 10:18   审核人:   (点击: )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环节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之后,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课程学习完成情况、科研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总结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果,及时发现研究生在培养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从而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通过中期考核工作,使品学兼优的人才脱颖而出;而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尽早进行妥善处理。同时,也可以使管理部门和指导教师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二、考核时间

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三学期末进行。各学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中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组织领导

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负责,组成由学科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结合本专业实际,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育考核、课程学习、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科研及创新能力的考核等几个方面。各考核小组组织填写《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评价表》,并根据中期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每位研究生评出具体评价。

五、考核标准

中期考核成绩分为4个等级: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合格(60-69)、不合格(低于60分)。

六、结果处理

1. 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 可以按照培养计划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继续攻读学位,并作为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依据;同时,作为评选优秀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的依据。

2.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培养计划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学位。

3.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制定整改方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根据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可在半年后重新接受一次中期检查,考核合格后,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毕业论文工作时间按规定时间顺延。两次不通过者,原则上做结业处理。延长毕业期间的相关费用自理,并停发助学金。

4.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按不合格处理。

七、考核程序

1.各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针对研究生的表现情况给出考核结果,着重对优秀和不合格的研究生进行讨论,慎重做出结论。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将中期考核结果报研究生科。

2.研究生科审核各学院中期考核结果,最后确定中期考核淘汰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中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将《长春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表》存入研究生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档案中。

4. 各学院将《长春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汇总表》报送研究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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