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管党治党机制,切实强化学院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长春大学委员会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暂行规定》和党内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期议党是指学院党委每年就全局性党的建设工作定期召开综合性议党会议,分析研判学院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推进重点工作、解决难点问题的措施办法,全面研究部署学院党建工作。
第三条 专题议党是指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专题召开的议党会议,研究解决学院党的建设某个方面、某个领域、某项工作、某个阶段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学院党委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履职尽责,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聚焦首责主业,高度自觉、聚精会神地加强党建工作;
(二)坚持服务大局,将党建工作与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的中心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考核;
(三)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及时研究解决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大抓基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党支部组织力战斗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推动学院各党支部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五)坚持务实求效,谋实事、出实招、做实功、用实劲、解难题,切实提升学院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六)坚持从严问责,强化监督执纪,确保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五条 定期议党一般以召开学院党委会会议或党委会扩大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学院党委每年至少定期召开2次综合性议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结合纪念党的生日、党建工作总结、研究部署和推进党建重要工作以及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议等内容召开。也可根据实际,针对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开综合性议党会议。
第七条 定期议党主要包括下列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
(二)分析研判学院一段时期内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对全局性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研究提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措施办法;
(三)研究提出加强基层党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听取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开展评议考核;
(五)其他应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 定期议党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
①确定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党支部提交的议党事项,统筹确定会议议题;
②调研综合,由议题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形势任务、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并征求各方面意见;
③形成报告,由议题负责人牵头形成综合报告,及时分送参会人员思考准备。
(二)召开会议。
①听取汇报,按照会议议题,由议题负责人逐一汇报议党事项;
②审议讨论,学院党委委员对审议事项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学院党委书记集中各方面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因故未到会人员可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转达意见;
③作出决定,定期议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需表决事项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意见比较一致时,应作出决定,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要确定具体责任主体、协作部门和完成时限。
(三)报告备案。定期议党情况应形成正式、规范的会议纪要,建立档案,并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九条 专题议党一般以学院党委会会议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条 专题议党会议的时间安排,由学院党委根据党建工作需要随机确定,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 专题议党主要包括下列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指示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分析党建工作的形势和动态,研究解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
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解决党建专项工作问题;
(四)研究解决在党建工作推进过程中不同阶段遇到的具体困难和突出问题;
(五)其他需要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题议党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确定会议议题。
(二)调研准备。根据专题议党会议议题,由议题负责人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形势任务、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专题报告,及时分送参会人员阅研。
(三)召开会议。参照定期议党相关要求,按照听取汇报、审议讨论、作出决定的程序,组织召开专题议党会议,研究决定党建工作具体事项。
(四)报告请示和备案。专题议党会议议事结果应向学校党委报告或请示。专题议党情况应形成正式、规范的会议纪要,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的建设重点工作亲自部署安排,重要问题亲自研究推动,重大任务亲自督查指导,切实承担好书记主导的总揽统筹责任、书记挂帅的推进落实责任、书记牵头的考评问责责任和书记负责的最终兜底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议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工作分工牵头组织实施,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议党会议决定事项涉及到的学院各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认真落实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工作落实情况。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