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程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是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素;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关键;加强课程建设对于建构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本(专)科教学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课程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方式与目的要求
第三条学校采用立项建设的方式开展课程建设。
第四条课程建设分为重点建设和品牌建设两级,在层级上品牌建设高于重点建设。已立项开展重点建设的课程称为“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简称“重点建设课程”),重点建设课程验收通过后,授予“长春大学优秀课程”称号(简称“优秀课程”),向课程教学团队成员颁发荣誉证书;已立项开展品牌建设的课程称为“长春大学品牌建设课程”(简称“品牌建设课程”),品牌建设课程验收通过后,授予“长春大学品牌课程”称号(简称“品牌课程)”,向课程教学团队成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课程建设的目的与要求:
(一)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通过明确课程功能,精炼课程内容,优化教学方法,突出实践应用,建设一批功能明确、特色明显、优势突出、质量上乘,能够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的优秀和品牌课程;
(二)坚持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统一,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相协调,建设一批能够引导学生追踪学术前沿,提高学生自主化、个性化学习能力的研究性、综合性、拓展性课程;
(三)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革,强化课程团队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特别关注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注重协同共进,提升学校课程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健全课程评估体系,加大课程评估力度,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和课程建设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六条全校教师应积极、主动地投身课程建设。
2020至2021年,申报教学型副教授职称的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是重点建设课程的骨干成员(排名前50%);自2022年起,申报教学型副教授职称的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是优秀课程的骨干成员(排名前50%)。
2020至2021年,申报教学型副教授职称的非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是重点建设课程的负责人;自2022年起,申报教学型副教授职称的非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是优秀课程的负责人。
2020起,申报副教授(非教学型,含高级实验师)职称的教师,至少是重点建设课程的团队成员。
2020年起,申报教授职称的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是重点建设课程的骨干成员(排名前50%)。
2020至2021年,申报教授职称的非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是重点建设课程的负责人。自2022年起,申报教授职称的非公共基础课教师,至少是优秀课程的负责人。
学校鼓励并行课、前后续课、实验课教师之间组建课程建设团队。评职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教师,需在每次评职前向教务处提交原因说明,教务处调查、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的可将原因说明提交至学校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认可后,教师可不受本条限制参评职称。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课程建设立项申报,申请和受理的具体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八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存在的原省、校级优秀课、精品课等优质课(特指省教育厅不再继续组织该种类型课程评审的课程),可以按照本办法直接立项进行建设,也可以不经过立项建设,直接申请进行课程验收;立项建设的获取建设经费,直接验收通过的可获得相应奖励。原校级优质课可参加重点建设课程立项或优秀课程验收,原省级优质课可参加品牌建设课程立项或品牌课程验收。既未立项建设、也未直接验收的原省、校级优质课,按照原规定到期后要按照本办法参加复查,原校级优秀课、精品课参加优秀课程复查,原省级优秀课、精品课参加品牌课程复查,复查合格的授予优秀课程、品牌课程称号。无论复查通过与否,到期后原称号均取消。
第九条申报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立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课程负责人,且课程负责人由学术造诣较高、治学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有一支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不少于3人的教学团队。
对于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奖、教学质量奖、教学大奖赛奖、优秀教师称号、教学名师称号、大学良师称号、教学质量免检教师称号、最受学生欢迎教师称号、独立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的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可以突破职称限制成为课程负责人,但团队成员中需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作为课程带头人,负责指导课程建设。设置课程带头人时团队成员的排名是:课程负责人第一,课程带头人第二。
(二)连续开设4年以上,课程负责人已完整讲授3轮以上。
(三)课程功能明确,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力强。
(四)注重教学研究,团队成员完成过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且有教学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
(五)教材选用合适,图书资料齐备,多媒体课件水平高,实验条件较好,能为持续、稳定的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撑。
(六)近3年来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活动记录、教师相互听课制度和记录、新教师试讲制度和记录等教学文件、资料完备。
(七)课程建设规划科学可行,管理制度较健全。
(八)注重理论联系应用,有切实的措施和明显的效果。
(九)教学团队成员近3年无教学事故。
(十)学校鼓励同一专业内互相关联、互相支撑的2-4门的课程(至少1门必修课)以课程群的形式联合申报,联合建设。
第十条申报校级品牌建设课程立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是按照本办法验收通过的校级优秀课程。
(二)连续开设6年以上,课程负责人已完整讲授4轮以上。
(三)具有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课程负责人,并具有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不少于3人的教学团队。
(四)注重教学研究,团队成员完成过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或人文社科教育学类科研课题,有2篇及以上教研论文发表,或有副主编及以上的本专业教材出版,或有教育教学方面的论著出版。
(五)教材及参考资料选用合适,图书资料齐备;建有课程网站,多媒体课件质量高,录有不少于6段、总时间不少于50分钟的微课视频,课程网站建设和应用良好。
(六)近5年来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活动记录、教师相互听课制度和记录、新教师试讲制度和记录等教学文件、资料完备。
(七)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课程负责人亲自主持或设计实践教学,开设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或研究性实验。
(八)课程建设规划科学可行,管理制度健全。
(九)课程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应用,有切实的措施和明显的效果。
(十)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于70%。
(十一)教学团队成员近5年无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一门课程或内容大致相同的课程,要组建一个团队进行建设;在某课程立项建设期间或验收通过后的有效期内,不得再组建团队进行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学校每年立项建设60门左右的重点建设课程。
(二)学校每年立项建设不超过30门的品牌建设课程。
(三)学校每年依据各院(部)的申报情况,将重点建设课程名额分配至各个院(部),院(部)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数量组织重点建设课程的立项评审;课程负责人需填写《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立项申报表》、准备背景材料并将申请表与背景材料报送至院(部);立项评审中,院(部)组织5-7名的校内专家开展工作,经查阅评审材料、听取负责人汇报、质询环节后,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建设的课程;评审后,院(部)要公示拟建设课程名单,公示期满并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确定为校级重点建设课程。
(四)品牌建设课程由教务处组织申报评审。课程负责人需填写《长春大学品牌建设课程立项申报表》、准备背景材料并将申请表与背景材料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确定为校级品牌建设课程。
(五)本办法实施后,省级及国家级各类建设课程的申报原则上在校级品牌建设课程或校级品牌课程中遴选推荐。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课程的建设:
(一)立项建设课程必须明确建设目标及为实现建设目标而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和具体的建设措施,同时还需依据《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验收指标体系、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长春大学品牌建设课程验收指标体系、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的要求将建设任务分解成若干建设子项目加以细化落实;
(二)课程建设应突出重点,凝练特色,强化优势,尤其应加强课程定位和课程功能研究,加强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核方式的改革,加强师资队伍、数字化教学资源、教学规范等建设,全面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和建设效果;
(三)课程建设应与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协调、统一管理,注重提高建设实效。
第十四条课程的管理:
(一)重点建设课程、品牌建设课程建设期均为2 年,遇有特殊原因经申请批准后可以最长延期1年。
(二)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建设负责人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最新学术成果及本学科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应用,提出本课程建设与发展的目标与规划;
2.根据学科发展、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确定并实时调整课程功能和课程内容;
3.组织拟订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
4.负责课程日常教学文件资料的建设与收集;
5.主持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的改革与研究;
6.主持课程建设任务的落实,对课程建设成果及时进行总结。
课程带头人应指导并协助课程负责人完成上述任务。
(三)重点建设课程和品牌建设课程实行“项目”管理,分段检查,按期验收。院(部)负责重点建设课程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复查和品牌建设课程的检查工作;教务处负责品牌建设课程的申报、评审、验收和复查,并负责全校课程建设的规划、审核、协调和监督。
(四)各院(部)要为所有建设的课程建立档案,并保留完整的信息和立项、检查、验收、复查材料。教务处要定期抽查各院(部)的课程建设档案。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基金,对立项建设的课程进行资助。对每门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给予1万元的经费资助;对每门品牌建设课程给予2万元的经费资助;对每门省级、国家级建设课程,分别给予3-5万元的经费资助;各院(部)还可以提供一定的经费配套共建。对于试题库建设等额度较大的资金支出,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专项申请。
(二)课程建设专项基金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分阶段划拨至各课程团队所在院(部),中期检查前划拨50%,中期检查后再划拨余款的50%,剩余部分作为通过验收后的奖励。课程负责人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经费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核,院(部)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审批。
(三)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人员,不再享受校内其它管理办法对同类项目的奖励。
(四)课程建设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编印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购买课程建设必备的图书资料、教学简易设备或材料,课程试题库建设,微课建设,课程网站建设,课程数字化资源的建设与维护,编写教材等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必要开支。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检查。
重点建设课程、品牌建设课程和各类省级及以上建设课程必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时各门建设课程须就建设进展、经费使用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写出《长春大学课程建设项目中期报告书》,由各院(部)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对于基本没有开展建设工作或建设成果严重滞后进度要求的建设课程,可判定为中期检查不合格。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取消重点建设课程、品牌建设课程资格,停止经费资助,同时取消课程负责人下二年、课程团队成员下一年申报重点建设课程、品牌建设课程的资格。
第十七条验收。
课程建设期满后,由课程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课程建设工作报告。课程建设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课程建设立项申请表所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计划以及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对照《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验收指标体系、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或《长春大学品牌建设课程验收指标体系、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的自评情况;
(三)建设总结;
(四)全部的支撑材料。
课程负责人将课程建设工作报告报送至院(部);院(部)经预审后形成是否验收的意见并连同课程建设工作报告报教务处。教务处对院(部)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于重点建设课程,教务处批复院(部)组织5-7人的验收专家组,依据课程建设立项申请表所确立的目标、任务及《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验收指标体系、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对于品牌建设课程,由教务处组织5-7人的验收专家组,依据课程建设立项申请表所确立的目标、任务及《长春大学品牌建设课程验收指标体系、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通过者按本办法第四条授予相应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验收未通过者,限期整改,仍未通过者,取消建设项目,同时取消课程负责人下三年、团队成员下二年申报重点建设课程、精品建设课程的资格。
第十八条复查。
立项建设验收通过后,每4年组织一次对优秀课程、品牌课程的复查,复查的标准是《长春大学重点建设课程验收指标体系、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或《长春大学品牌建设课程验收指标体系、指标内涵及等级标准》。未通过者,取消优秀课程、品牌课程称号,同时取消课程教学团队成员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在中期检查和验收中,每年度如有半数以上需检查和验收的课程未通过检查或验收,则取消该院(部)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课程、品牌建设课程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各院(部)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加强对院(部)所承担的重点建设课程、精品建设课程的管理,充分发挥优秀课程、品牌课程的示范和推动作用,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大学优秀课程评审及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2.长春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的本科专业建设,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吉教办字〔2014〕1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的专业建设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全面负责。其在专业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2.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专业,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将撤消该专业;
3.对学校拟申报的新设专业进行评审,定期对新设专业进行检查和评估;
4.对重点专业(特色、品牌)的建设进行审批立项和评估验收;
5.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二)各学院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定本院的专业建设规划;
2.负责本院新设专业及重点(特色、品牌)专业的申报、检查和评估工作;
3.完成学校教学委员会赋予关于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三)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2.督促和检查各学院专业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3.组织学校的新设专业申报、评估以及学校重点(特色、品牌)专业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4.完成学校教学委员会赋予的关于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
(一)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国家和吉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加强整合与调整;同时考虑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各学院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申报新设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新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
2.《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3.新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4.新设专业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5.新设专业办学条件落实情况报告;
6.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一)学院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教学管理混乱、就业率或就业对口度过低、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等情况,应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三)新设专业备案或审批后,在正式招生前由教务处组织开展对其办学条件的检查评估,对存在办学条件严重不足等情况的,限期整改并暂停招生。
(四)积极组织开展专业评估工作,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结论作为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招生计划的依据。
(五)未经备案和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条例》(长大教字【2006】73号)同时废止。
3.长春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计算学分课程及教学环节,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记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取得学位、参评奖助学金、出国学习交流等事项的依据。
第三条学生成绩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教学院(部)是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每门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中的规定严格执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动。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第五条考试课程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不低50%。形成性考核可以采取考勤、测验、作业、课堂交流、论文、实践操作、调查报告、期中考试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期末考核以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上机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考查课程要注重形成性考核,合理设定考核内容、方式、比例,不能只采用期末集中一次测验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七条经教务处批准进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可以依据改革方案调整成绩构成比例,但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50%。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总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原则上考试课程总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学生平时成绩,没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课,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测验、课堂表现等)一般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80%;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课,其实验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10%,其他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70%。课程总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上(含55分)者,该门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若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下者,该门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再计入平时成绩。
第八条考查课程成绩平时采取百分制评定,任课教师依据学生平时出勤、课堂表现、作业、测验、实验等方式进行考核,并按照平时成绩1(占40%)、平时成绩2(占40%)、平时成绩3(占20%)折合计算。总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已经申请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按照改革方案设定成绩比例。
第九条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各类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军事训练等一般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为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实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全校性素质教育课程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通过取得相应学分。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相关课程和成绩的认定。本科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入院(部)对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对部分不是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按选修课程记载,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转入后,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考试和考查课程总成绩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出成绩单。
第十四条所有考试课在考试前都要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考试资格审查主要由任课教师进行。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大学不准参加考试学生审批单》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后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并由任课教师负责告知相关学生。考试资格审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生无故缺课时数超过计划学时数的1/3或作业占总次数的1/3未交,取消其理论课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
(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对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理论课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非任课教师指导的实验课考核成绩单必须在理论课考试之前由相关实验中心送达任课教师,影响学生正常参加理论课考试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实践环节课程(包括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缺课时数超过计划学时数的1/3或作业、实习(实验)报告书等有占总次数的1/3未交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不及格”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
第十五条休学的学生成绩直接标注“休学”,学生考试缺考,标注“缺考”,以上标注的课程成绩均按“0”分记载,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标注“舞弊”成绩按照“无效”记载。
第四章 免修、重修、补考与缓考
第十六条对于自学能力较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0(含3.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但需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申请课程免修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课程免修学生需在课程期末考试两周前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课程考试(与修读该课程的学生一同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和考试)。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课程免修成功,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库中注明“免修”;否则,课程免修失败,成绩不予记载。该门课程随下一学年的重修课程修读。
第十八条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实践课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军事理论课程等不能申请免修。对于参军复员的学生,可以按照《长春大学关于在校大学生服役后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的要求,申请免修军事理论教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大学体育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免修一次。
第二十条对于在校学生通过学校项目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在国(境)外期间所学课程如达到外方学校修读要求,按照《长春大学本(专)科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暂行规定》我校将对其所取得的学分做整体认定,出国(境)期间涉及到的思政课程须回校后进行补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考试课,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一次,考查课不允许补考。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缺考、舞弊、停休学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由学校组织重修,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它课程。重修课程按照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毕业后统一组织补考一次,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一年内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前填写《长春大学学生缓考审批单》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存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所在院(部)、教务处各一份。缓考的办理应从严掌握: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学校医院诊断书,再履行上述手续,出具校外医疗单位诊断书者不予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五条学生办理缓考后,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前把缓考审批单送达任课教师,在任课教师录入成绩时仍未接到缓考审批单,则缓考手续认定无效。缓考手续不予补办。
第二十六条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由教务处和院(部)共同管理,院(部)负主要责任。所有成绩管理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各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要认真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保管好帐号密码,因帐号信息泄露造成成绩被篡改者,相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新上岗教师在开学初到所在院(部)办公室领取教师帐号密码。任课教师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忘,请及时到所在院(部)办公室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正常考核的学生成绩,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完毕。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时,在确认成绩、学时、学分、成绩比例设置等各项信息与培养方案的信息一致后提交院(部)审核。各院(部)办公室要指派专人负责成绩的审核,在检查成绩单上的各项信息无误后,提交教务处进行审批。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成绩单中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审批通过,并提交到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总库中。补考成绩、重修成绩均要求在相应考试后一周内按上述流程登录成绩完毕。
第三十条学生成绩单在经过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进行打印,考试课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打印出四份,本人签字后送交所在系(教研室)主任进行审核,系(教研室)主任核准签字后,放入试卷袋一份,系(教研室)、院(部)办公室、教务处各一份存档,备查。考查课、实践环节课程、全校性素质教育课程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打印出三份,存系(教研室)、院(部)办公室、教务处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成绩一经评定、登录,不得随意更改。确因评定有误或漏登、错登等原因造成的成绩差错,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大学学生成绩更改审批单》,写明更改原因并签字,经院(部)及教务处领导签字确认后,连同原始试卷及成绩单一并报至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如果登录的课程成绩有明显或重大失误的,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文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同时追究任课教师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十五日内填写《长春大学试卷复查审批表》向开课学院申请复查,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教师所在院(部)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开课院(部)指派2名以上专业课教师进行复查,如确系评卷有误,由系(教研室)主任同意,任课教师更改试卷签字后,将改正后的成绩单及更改审批单经教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科进行更正。
第三十三条各院(部)教学干事要在学期结束前三日内,将本院(部)送教务处存档的成绩单与开课通知单上的信息再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按开课通知单顺序排列装订,并附本院(部)的开课通知单一份一并送往教务处存档,备查。在院(部)存档的成绩单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归档,并严格按照学校文件存档要求的时间保存,如出现遗失、涂改、弄虚作假等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前由各院(部)教学干事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出《长春大学学生成绩报告单》,盖章确认后送教务处审核盖章,然后转入学生工作部(处)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长春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长大教字【2006】91号)同时废止。
4.长春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教育以学生为本,更好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为优秀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长大教字[2009]5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各专业转入人数由学校和专业所在学院协商确定,原则控制在专业年级总人数的8%左右,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适当控制转入人数。
第四条本办法中按百分比计算转入、转出人数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在新生入学一年后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每年只办理一次。
学生转专业应依据下述原则进行:
(一)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相互转专业;文科类专业学生可以相互转专业;理工类、文科类专业学生可以转入文理兼招专业;文理兼招专业学生可以转入文科类专业。
(二)按艺术类招生,加试科目相同的艺术类专业可以相互转专业。
(三)文科类专业与理工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相互转专业。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五)转专业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志愿相同的,按照考试课的相对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再相同的,依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排序。
相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RGPA=GPA-∑GPA/K
其中:RGPA为学生相对平均学分绩点,GPA为学生平均学分绩点,K为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总数,∑GPA为这些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
(六)申请转专业学生可填报四个志愿。填报志愿数不足且所填报志愿不能满足时,视为自动放弃;填报的四个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视为转专业不成功,不再提供转专业机会。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二)专科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正在进行(或受到过)学籍处理的学生;
(五)参加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纪检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下发转专业通知并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审批学院拟定的考试课相对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情况下的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和拟转出转入学生数,审定各专业拟接收学生名单,受理学生申诉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为:拟定本院可接收转专业的专业、拟定各专业可转入、转出的学生人数,报教务处核准;在拟转入学生考试课相对平均学分绩点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转入专业特点制定优先接收条件;负责学生咨询与报名。
第四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第一学年修读结束、即将进入第二学年修读的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三)第一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且所有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的年级前8%(位于本专业年级前8%的学生如不转专业,排在后面的学生不可以递补);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五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每年6月初,学校下发转专业通知,接收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相关规定,提出拟接收专业、学生数及拟转入学生考试课相对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情况下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并于6月中旬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接收学院的上报材料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于7月初公布,各接收学院须安排专人接受学生咨询。
第十一条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各学院组织完成学生转专业报名及资格审查。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根据本人意愿及拟转入学院的接收条件填写《长春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包括成绩、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专业年级排名和考试课的相对平均学分绩点等),并将《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与《长春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同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第三学期开学第二周内,教务处依据申请转专业学生所填报的志愿及转专业的基本原则,初步确定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需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转专业学生名单向学生所在学院下发学籍异动通知单,各转出学院通知学生并做好相关工作,各接收学院做好接收准备,转专业学生办理课程改选手续。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第三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进入新专业学习的第三学期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跨校区的除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四)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班级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修读。
(六)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原《长春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字[2011]15号)同时废止。
长春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姓名 |
|
学号 |
|
性别 |
|
所在学院 |
|
专业 |
|
拟转入学院 (第一志愿) |
|
拟转入专业 |
|
拟转入学院 (第二志愿) |
|
拟转入专业 |
|
拟转入学院 (第三志愿) |
|
拟转入专业 |
|
拟转入学院 (第四志愿) |
|
拟转入专业 |
|
第一学年相对平均学分绩点 |
|
排名情况 |
|
申请转专业理由:
申请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
转出 学院 审批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转入 学院 审批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教务处 审批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教学校长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备注 |
|
5.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学生学术水平,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春大学章程》《长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位授予有关事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学院填写《长春大学学士学位评审表》,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委员会委员签字后上报学校教务处;
(二)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长春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学生课程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见附表)。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法乱纪或思想品德不端正的;
(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
(三)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未解除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的;
(五)理工类专业补考门数累计超过13门、经管类专业累计超过10门、文科类及特殊教育学院各专业累计超过8门的(不含重修课);
第六条学生达到毕业标准,但按照本细则第五条中相关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者,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在年级前15%的;
(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三)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解除后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从处分解除日开始算起,一年内本人自愿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的;
(四)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且服役期满后办理复学的;
(五)对国家、社会有突出贡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有异议的学生,可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有舞弊、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经发现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长大教字[2011]16号)同时废止。
附表:学生课程成绩和成绩绩点对应关系
学生课程成绩和成绩绩点对应关系表:
成绩标准 |
成绩种类 |
课程成绩 |
成绩绩点 |
百 分 制 |
期末或 重修成绩
|
90-100 |
4.0 |
85-89.9 |
3.5 |
80-84.9 |
3.0 |
75-79.9 |
2.8 |
70-74.9 |
2.5 |
65-69.9 |
2.3 |
62-64.9 |
2.0 |
60-61.9 |
1.8 |
0-59.9 |
0.0 |
补考成绩 |
60 |
1.8 |
0-59.9 |
0.0 |
五级 分制 |
期末或 重修成绩 |
优 |
4.0 |
良 |
3.0 |
中 |
2.5 |
及格 |
2.0 |
不及格 |
0.0 |
补考成绩 |
及格 |
1.8 |
不及格 |
0.0 |
二级 分制 |
期末或 重修成绩 |
通过 |
3.0 |
不通过 |
0.0 |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6.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生课程成绩考核是学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学生学习效果的客观反映。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重修是学生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重要手段。为保障课程重修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2.对因课程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而未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自愿申请课程重修;对已通过但考试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学生可自愿申请重修。
3.原则上每学期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8门。
4.全校素质教育课原则上不设重修,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选择相同课程或其他课程进行选修。
5.学校原则上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对应学期开设重修课程,如需在交叉学期安排重修,须由开课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6.从2018届毕业生开始,学校将在毕业前只针对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学期开设的课程安排一次重修,其他学期的课程不再安排毕业前重修。
7.毕业设计(论文)的补做和补答辩与返校补考同期进行。
二、重修方式
1.重修人数达到20人(含20人)以上的课程,采用组班授课的方式,由任课院部安排教师授课。重修课程合班人数原则上不得多于160人。重修课程人数不足20人的,采用插班授课或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插班授课原则上要求学生插入低年级的相应课程内随班上课;如果重修课程与学生正常课程冲突,则由任课院部安排教师进行辅导答疑。
2.在每学期期末,教务处需根据下一学期的重修学生人数,确定重修方式:采用组班授课、插班授课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采用辅导答疑的课程具体授课形式由学院安排,辅导答疑要求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定期、按时为学生讲解或答疑,并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3.重修课程安排的周学时不得超过正常授课的周学时。
三、重修管理
1.每学期期末,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缴费、选课等重修申请工作。未完成重修申请均视为自动放弃该次重修机会,无论是否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均无效,不计学分。
2.学生参加重修课程需按照规定完成包括作业、实验等环节的全部教学内容。
3.重修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或辅导答疑,并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缺席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如果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冲突,学生可提出重修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及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免予参加重修课程的课堂授课环节,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学习任务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
四、重修考核及成绩
1.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考试,与同门课程期末考试同卷、同时进行。
2.组班重修、插班重修或辅导答疑重修,不允许教师向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圈定重点及专讲与考试相关内容,否则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的规定处理。
3.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记载。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教字[2007]63号)同时废止。
7.长春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春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提高教学决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授权行使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29人的单数,原则上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校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兼任。教学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可就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继续教育教学以及教学具体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不限于教学委员会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学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兼任。各位秘书分别就本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论证提出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招生录取、人才培养等重要改革方案及教学经费投入,并指导实施;
(三)审核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课程建设标准,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四)审定各类教改立项,推荐评选教研课题;
(五)审议教材建设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制定教学责任事故认定标准及处罚办法,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八)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前,应听取教学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负责教学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教学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教学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力。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调离学校或调离委员构成单位负责人岗位;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秘书处提出增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不定期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与会委员的1/2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力。
第十八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九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处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院(部)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可参照本章程设立院(部)教学分委会,制定其章程,并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学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院(部)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教学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原则》(长大办字[2009]15号)同时废止。
8.长春大学考试试卷保密管理规定
为使我校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做好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2004]2号《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及吉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保密
命题教师对试卷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试卷的电子文档必须进行加密并存入到移动硬盘中,不得遗留在办公室或其他场所的电脑中。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考试内容,不得在考前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暗示考试内容。
二、试卷的打印及印刷
1.试卷原稿由命题教师在本院(部)办公室打印,打印试卷必须在无其他人员的状态下进行,打印完成后要及时将电脑上的有关文件删除,并及时销毁作废的纸质材料。
2.试卷原稿必须由命题教师或院(部)办公室工作人员送交教务处文印室,不得由他人代送。送交试卷的同时须上交《长春大学课程考试命题审核表》及《试卷印刷传票》。
3.教务处工作人员对审核批准的试卷立即印刷, 印刷采用命题原稿直接制版印刷的办法进行,以增强准确性和保密性。印刷后的试卷应立即放入试卷保密库的保险柜中严格保管。
4. 印卷工作人员要有严密的分工和严格的工作制度,忠于职守、严守秘密,不许无关人员阅、记试卷内容。印卷结束,要彻底清理印刷场地,印刷过程中的废页、版纸每天要装箱封存,待所有考试结束后在工作人员监督下销毁。
三、试卷的运送及装订
1.各院(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派命题教师或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到教务处领取试卷,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在运送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与无关人员接触,要做到人不离卷。如遇意外情况(被盗、失落、损坏包装、内容外露等),应立即向教务处汇报,并迅速采取得力措施妥善处理。
2.试卷须在各院(部)专用场地装订,在装订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在场,装订中的废页须立即销毁。装订后按考场人数装入《长春大学考试试卷袋》,放在专用保险柜中由专人保管。
四、试卷的领取与回送
1.开课院(部)的监考教师必须于考前30分钟到院(部)办公室领取试卷,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等是否与考场安排相符,在确认无误后履行试卷领取手续。试卷必须于开考前在考场内当众启封,在清点无误后才能下发。领取试卷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
2.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负责清点试卷的份数,确认无误后把试卷送回开课院(部)办公室,统一装订密封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试卷的保管
1.教务处及各院(部)均须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卷保密室(或保密柜)。保密室须加装防盗门窗,保持干燥清洁,严禁烟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
2.各院(部)应对历年试卷、题库等进行保管,试卷借阅、查询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3.院(部)试题库建议使用移动硬盘存放,同时须加设密码,除院(部)办公室管理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查阅,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
4.评阅、登分后的试卷装订后装入《长春大学考试试卷袋》,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存放在各院(部)备查。未按要求存放或造成试卷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试卷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一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六、其他事项
1.本规定所指的考试是指学校普通本、专科生按培养方案所修的课程考试,不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本规定所指的试卷保密范围包括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等。
2.在校生考试属机密级考试,与考试有关的试题、试卷及一切秘密载体受国家保密法和相关法律保护。
3.教务处和各院(部)要严格选配考试保密工作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组织观念和保密意识,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安全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4.试卷保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直接责任。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考试试卷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教字[2006]94号)同时废止。
9.长春大学课程考试命题规范
课程考试是检查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也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其中考试命题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是核心和关键。为使考试真正发挥评价与导向的双重作用,维护考试的严肃性,保证考试质量,加强命题工作的管理,使命题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命题原则
1. 科学性原则。要求试题内容和参考答案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没有学术上争议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命题要以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为依据,既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又覆盖全面、防止过偏;既检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又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难易结合,具有难度梯度,达到较好区分度。
3. 规范性原则。命题要力求准确、明确,避免出现歧义;试题表达应尽量简明扼要,措词严谨,不得包含有关的暗示;试题的评分标准应该公正明确,易于把握,避免答案有规律和模棱两可。
4. 创新性原则。命题要新颖,试题的内容应随着研究进展而变化,减少老套过时的知识,激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课程相关的新知识新技能,从现行偏重于知识记忆考核转变为注重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二、命题具体要求
1. 题型结构及分值分布合理,题型尽量多元化。应逐步减少客观性试题,增加主观性试题,鼓励创造性,注重知识题、思考分析题、知识运用题的合理结构,能全面衡量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考试的激励机制和正确导向作用。
2. 命题难度和题量应适中。试题要有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能够有效区别学生学习效果上的差异,同时要兼顾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综合性、思考性、开放性题目比例一般应不低于30%;题量适中,笔试试题量应掌握在中等水平的学生2小时完成为宜。
3. 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明确。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应确定、唯一,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力求准确、全面;评分标准根据参考答案标明得分点,主观性试题采取采意赋分或据要点赋分方式,容纳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
4. 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同一教材、相同学时的课程,均应实行统一命题、考试和阅卷。
5.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解题过程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6. 口试需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准备足够数量的题签,全套题签的试题应基本覆盖课程全部教学内容,每张题签的分量及难易程度应力求平衡,并避免同一题目在不同题签上重复出现。每个题签都要做出标准答案。口试亦应制定出合理、规范的评分标准。
三、命题方式
1. 命题工作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教学水平较高、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完成,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系(教研室)主任要对试卷质量严格把关。
2.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应成立课程命题组,课程命题组组长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参加命题的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的职称。
3. 命题方式可采用试题库组题、课程组命题、主讲教师命题等。学校大力提倡试题库建设,各系(教研室)应将试题库建设列入本部门教学基本建设,逐年加以完善。建成试题库的课程,考试用卷须由系(教研室)主任责成命题教师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一旦抽出,不得随意换题或改题。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他有条件的基础、平行课程应逐步推行教考分离,统一考试。
4. 无论以何种形式命题都要同时编制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均要求电子文档),两套试卷及近三年内同一门课程的考试试卷中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经院(部)严格审查并填写《长春大学考试试卷命题审核表》后,由各院(部)主考随机指定一套作为期末考试卷,另一套作为学期补考试卷,两套试卷均由院(部)办公室存档,作为今后教师命题的参考。
试卷和标准答案的WORD文档文件名命名规则如下:
试卷WORD文档:
S+课程代码+学年学期号+试卷类型
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WORD文档:
D+课程代码+学年学期号+试卷类型
(课程代码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
四、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要着眼于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在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动手能力的考核,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课程考核应根据形成性评价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强化素质和能力培养的成绩评价导向。形成性评价内容可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考勤、测验、作业、课堂交流与提问、论文、实践操作、调查报告以及期中考试等多项内容;期末考核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性质,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上机考试及其他形式进行,综合评定的课程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其结果一般应呈正态分布。学校鼓励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五、命题的文字及格式要求
空白试题纸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具体要求如下:
1.试卷题头要求用楷体四号字(包括学年学期、课程名称、试卷类型、专业年级、考试方式)。
2.各大题标题,如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一律使用黑体小三号字。
3.试题内容一律使用宋体小四号字,题与题之间须留答题空间,字间距使用默认标准间距。
4.题号依次为:一、二、三、……;1、2、3、……;(1)、(2)、(3)、……;。
5.要在试卷页码处标明共几页、第几页。
6.试卷一律用B4白纸打印。
六、其他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长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长春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明确监考任务和职责。
2.监考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考前教育,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3.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4.监考人员须在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及考场检查工作。熟悉考场、考号的排列,并标注在黑板上。
5.监考人员要提前10分钟有秩序地组织学生入场,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检查是否带有不允许物品进场,监考人员要根据考号的编排指定学生就座。
6.开考前应向学生宣读《长春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分发试题、答题纸、验算纸,做到每生一份,试卷袋在开封前应随机请两名学生在试卷袋上签字确认。
7.试卷下发后,要求学生必须先按规定准确书写学号、姓名、班级,并检查试卷及页数是否相符,正点宣布考试开始,然后逐一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位置就座,对未达到要求者,应终止其答卷,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8.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打瞌睡、使用通讯工具,不准议论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学生的试卷,不准做题,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与考生交谈和做任何暗示。
9.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给予答复。
10.监考人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准随意串动考场,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1.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做好交卷准备。宣布考试结束后,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然后收卷,不得拖延,试卷收齐核准后,方可宣布考生退场,对不按要求执行者,按违纪处理。
12.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监考纪律,不准擅离职守,要认真填写长春大学考试试卷袋封面和试卷封皮相关内容。如遇考生违纪、作弊,监考教师应停止其答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责令其退场,对其违纪、作弊情节要在《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中准确、详实、认真地填写。
13.监考教师负责将试卷(含违纪、作弊考生试卷)交回开课院(部)办公室,与相关责任人办理交接手续。
14.考试期间教务部门将派出巡视人员监督、检查、协调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服从巡视员的指挥。
15.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试行)》(长大教字[2004]41号)同时废止。
11.长春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记零分。旷考课程没有补考机会,只允许参加重修。
2.学生在期末考试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办理缓考手续,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审批单,报经教务处教务科审查批准后,向开课院(部)下发学生缓考通知单。经批准缓考课程的考核随下学期学期初补考一起进行,不另行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计分,缓考不及格没有补考机会,直接参加重修。
3.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否则,禁止其参加考试。
4.考生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入座,将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随时检查。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5.考试中一律使用学校教务处统一发放的草纸,不得携带书籍、笔记、纸张、可存储电子设备和通讯工具等与考试相关物品入场。考试开始后,若发现考生带有涉及考试课程内容的物品,无论是否抄袭,一律按违纪、作弊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6.在考场内,考生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偷看别人试卷。考生应提前做好准备,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不允许借用他人用具。
7.除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
8.考生答卷时必须写在试题规定的范围内,书写在装订线外和草纸上者一律无效。
9.考生不得拆卸试卷,答完试卷不准向左右摆放,检查试卷时应将其放在桌面上检查,不得举起试卷检查。
10.考生提前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干扰考试继续进行,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一经宣布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宣布退场后,方可离开座位退场。
1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对违纪、作弊及严重作弊者,监考人员要立即停止其考试,宣布试卷作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12.本纪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考试纪律暂行规定》(长大教字[2004]41号)同时废止。
12.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2012年7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形成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学生考试违规情节轻重,分为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三种。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作弊情节严重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
二、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有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劝告、警告不听从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按指定座位入座或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2.提前拆开试卷。
3.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4.考场内大声喧哗。
5.举起试卷进行检查。
6.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朝上左右摆放。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8.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
9.其他违纪行为。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相关物品(如教科书、笔记本、有文字的纸张、可存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
2.事先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桌面或身体某处。
3.抄袭他人答案。
4.传、接试卷答案或与答案有关内容。
5.互相研究试题或核对试卷。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
7.私自将试题或试卷带出考场。
8.相邻考生出现雷同卷。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传递与试题相关的内容。
2.组织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窃取考题。
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6.互相串换试卷。
7.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或工作秩序。
8.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六、学生违纪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库中注明“舞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纪学生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但允许参加课程重修。
七、学生作弊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库中注明“舞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学生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但允许参加课程重修。
八、考试严重作弊或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一经发现,并被确认,由监考教师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试卷封皮和试卷袋上填写相关内容,同时填写《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监考教师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将《审批表》报考务科,经考务科核实后签署意见,于当日送交学工处,学工处在接到《审批表》后,按规定处理并发文公布。因考试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达到被开除学籍条件者,由学校教务处、学工处联合报请学校按规定处理。期末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填写《学期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十一、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分文件由学工处学生管理科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签收。受处分学生若有异议,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详见《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具体程序详见《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本、专科各级各类考试。
十三、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长大教字[2012]31号)同时废止。
13.长春大学教学督导实施办法
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本科教学质量是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建立健全校内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是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最基本保证。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加大对本科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力度,强化教学秩序管理,健全监督和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级教学督导
为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作用,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开展校级教学督导。
(一)校级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1.校级教学督导组由13-1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一名。
2. 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教学及人才培养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高等学校教学规律,把握教学动态及方向能力强。
(3)具有正高级职称(特殊学科可放宽到副高级),拥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及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教学效果突出,治学严谨,在各项教学检查和评比中表现优秀,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3.校级教学督导成员的聘任:
(1)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候选人由各教学院部推荐、教务处审核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拟聘人选,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学校聘任。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本人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聘,需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2)不能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者,学校可提前解聘。
(二)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分管校领导进行领导,在教务处直接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1.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协助教务处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反馈意见和建议。
2.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校级教学督导组重点检查、评价各教学单位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评价各教学单位对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检查、评价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情况。
3.对全校的教学工作,特别是对课堂教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指导和协助教师改进教学;对学校教学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了解,分析师生教和学的状况,收集和整理教学院部及全校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4. 对全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以及素质教育课、重修课等教学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协助教务处做好对日常教学秩序和考风考纪的检查及期末试卷和毕业论文质量等专项检查工作。
5.围绕学校教学管理的阶段性工作重点,配合教务处开展教学督查。
6.按照学校要求参与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三)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校级教学督导组要定期组织督导组成员进行学习,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保证督导组成员熟知国家、省和学校有关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趋势,保证在教学督导工作中贯彻好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学校教学工作有正确的把握和导向。
2.听课制度。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5学时;每月至少两次深入图书馆、实验室、自习教室等,实地考察学生课外学习情况,反馈相关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3.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督导组成员工作会议,汇总、分析学校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报教务处。督导组组长要参加学校的教学例会。每学期末,督导组组长要写出本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
(四)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权利
1.督导组成员完成相应的督导工作后,记载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2.具有直接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反映学校教学中存在的较为严重问题的权利。
3. 对教学效果突出或在教书育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督导组有推荐其直接参加学校教学类评优或评奖的权利;对在院部或任课班级学生测评中位于后5%的教师进行重点督查,如认为其在思想、水平、态度等方面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则对该教师有停课建议权。
4.协助教务处对参加职称评聘、评奖等教师进行教学水平和质量的考核、评估,并提出评价性意见,评价结果具有一票否决权。
5. 对全校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出现争议或纠纷时参与仲裁。
6. 督导组成员在督导工作与院(部)工作冲突时,应优先考虑校督导工作。
二、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
为了便于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了解学校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对日常教学及相关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改进工作,建立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制度。
(一)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人员构成
学校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总公司等部门处级干部。
(二)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职责
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具体包括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全校的教学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实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学校的后勤服务和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反馈或解决教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要求
1. 校级领导每月至少听课一次或到教学楼、实验室等教学场所走访一次。
2.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的处级干部每月至少听课一次。
3.国有资产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总公司等部门处级干部每月至少走访各教学楼、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一次,了解教学设施或实验设备运行状况。
4.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总公司等部门处级干部需将听课、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及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及时反馈到分管校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
5. 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听课和走访要填写《长春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和走访记录单》,每学期期末汇总到教务处存档。
三、院(部)级教学督导
为强化校、院(部)两级管理,充分发挥院(部)教学管理作用,学校明确要求各教学院(部)建立院(部)教学督导组,并作如下规范化要求。
(一)院(部)教学督导组的组成与聘任
1. 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一般不多于7个人,设组长1人。
2. 院(部)教学督导组由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工作认真、爱岗敬业的教授、副教授、教学管理人员及院(部)领导组成。
3. 院(部)教学督导员由院长(主任)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院(部)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 院(部)教学督导要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2. 院(部)教学督导要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包括课堂教学组织、教学进度执行、教师教学能力、学生学习状态等。
(三)院(部)教学督导的工作任务及要求
1. 深入课堂听课。按照学期工作计划完成听课任务,做好听课记录,向任课教师反馈听课意见,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2. 调研了解状态。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或运用其他调研方式,了解教学管理、教师教学以及学生的学习状态,收集教师与学生对本单位或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检查评估指导。参与本单位常规及专项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教学观摩、教学竞赛、教师和学生的技能训练及竞赛等工作,并给予指导。
4. 沟通反馈督促。及时与本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或相关人员沟通反馈,将总结分析、研究的报告、听课后的评课意见等及时予以反馈,并督促做好相应改进工作。
5. 留存档案资料。每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期末要进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总结、听课记录及其他业务记载材料要在本单位留存。
四、学生信息员教学监督和反馈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聘任学生信息员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学生信息员的组成
1.学生信息员由各学院优秀学生代表组成,每个学院设站长一名。
2. 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条件:
学生信息员要求客观公正,处事原则性强,敢于坚持正义,学习成绩好,热爱集体,与同学关系融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信息站站长应有院级学生干部工作经验。
3.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的聘任:
(1)学生信息员由各学院推荐,每个班级只能推荐一名同学为拟聘人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教务处聘任,聘期为一年;
(2)信息站站长由学院推荐一名院级学生干部为拟聘人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教务处聘任,聘期为一年;
(3)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聘,需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同意;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教务处可提前解聘。
(二)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工作职责
学生信息员受教务处领导,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直接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1.收集、汇总信息员所在年级和专业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环节(备课、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社会实践、课程设计、考试以及教材使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收集、汇总信息员所在年级和专业学生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收集和反馈学校教学设施和实验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学生的学习状况。
4.做好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5.做好网上评教宣传工作,协助教务处进行学生网上评教活动。
6. 信息站站长负责整理、汇总本院学生信息员反馈的教学及相关方面信息,并按要求报教务处。
7.按照教务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三)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工作制度
各学院学生信息站应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定时召开学生信息员会议,收集教学方面信息并反馈到教务处。教务处每月召开一次信息站站长工作会议,听取各学院学生信息站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学生信息员的职权
1.学生信息员有权向教务处直接反映学校教学工作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
2.对在思想、水平、态度等方面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授课班级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有停课建议权。
3.学生信息员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待遇,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成绩给予适当加分。
(五)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的管理
1.学院信息站站长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各院学生信息站站长负责本院学生信息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2.每学年学校对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予以表彰,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信息员”、“优秀信息站站长”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一)评价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理论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二)评价组织
1.全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院(部)成立教学质量评价组,负责本单位任课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评价组组长由院长或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各系(室、中心)主任、部分教授及副教授组成。
3.教务处负责学生的网上评教工作。
(三)评价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效果、教学纪律五个方面。
(四)评价办法
1.每学期由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和任课班级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打分,打分采用百分制。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院(部)打分和任课班级打分的加权平均,其中院(部)打分占40%,任课班级打分占60%。即:
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得分=院(部)打分×0.4+任课班级打分×0.6。
2.院(部)打分由各院(部)教学质量评价组制定具体的打分办法,并依此确定教师的院(部)打分。院(部)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可参照附表1和附表2。
3.如果教师只承担一门课程,则任课班级打分是指其任课班级全体学生打分的加权平均。即:
任课班级打分=∑(学生打分×学生打分权重),
其中“∑”表示对任课班级全体学生求和,学生打分权重=学生成绩权重/全班学生成绩权重之和。
学生成绩权重赋值如下表:
成绩标准 |
百分制(五级分制) |
二级分制 |
学生成绩 |
80分以上 (优或良) |
60~79分 (中或及格) |
59分以下 (不及格) |
通过 |
未通过 |
成绩权重 |
0.5 |
0.4 |
0.1 |
0.9 |
0.1 |
学生打分通过网上测评的方式进行,网上测评打分观测点可参照附表3。
4.如果教师同时承担多门课程,则任课班级打分为其任课的多个班级打分的算术平均。
5.教师教学质量学年得分为两个学期得分的算术平均。
6.因授课性质、授课对象、授课人数等不同而引起的学生打分偏差,由各教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后上报教务处,督导结果的运用以此结果为准。
(五)评价等级的确定
教学院(部)根据每位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评价得分高低,将全院(部)任课教师教学质量排序,教学质量依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各教学院(部)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数不超过本单位任课教师总数的30%,合格、不合格教师由教学院(部)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多名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打分相同或任课班级打分相同,教学院(部)须对这些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排序。
六、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运用
为调动全校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教师重视教学工作,加大对教学工作的投入,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制度。
(一)对于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教风优良的教师,如果学年内无教学事故、教学质量评价优秀且任课班级打分位列教学院(部)前5%的教师,学校授予“长春大学××学年最受学生欢迎教师”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获此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授予“长春大学××年度~××年度教学质量免检教师”称号,其教学效果三年免检,如无教学事故发生,免检期间不再参加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质量认定为优秀,且不占教学院(部)教学质量优秀比例。获得“学年教学质量免检教师”称号的教师,免检期内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示范课或参与学校组织安排的教学方法研讨等活动。
(二)任现职期间至少两次荣获“长春大学××学年最受学生欢迎教师”荣誉称号、无教学事故、教学质量为优秀的教师,在达到上一级职称评审(聘)条件、所在教学院(部)有其评(聘)职称指标的情况下,可直接参加校级职称评审(聘),并在评聘时予以特殊说明;如果所在教学院(部)有多名教师达到上述条件,而相应的职称指标不足时,则由教学院(部)择优向学校推荐。
(三)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教师,其任现职期间近五年的教学质量评价须均为合格及以上,近三年至少有一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作为参评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
(四)参加校内教学类评优的教师(含教学名师、教学新秀、优秀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我的大学良师等),其近三年教学质量评价须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一年的教学质量为优秀。
(五)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参加最近一次职称评审及教研课题的申报,并予以至少停课一年的处理。一年期满时,由人事处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继续上岗。受过停课一年处理的教师,如再出现教学质量不合格,原则上该教师须调离教师岗位。
七、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教学督导条例(试行)》(长大教字[2011]13号)同时废止。
附表:1.长春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理论课)
2.长春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实验课)
3.长春大学教学质量学生测评
14.长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三条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立德树人。
第四条以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树立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将育人贯穿于教学工作中,注重言传身教。
第六条遵守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责,完成组织分配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禁止采用不恰当的方式表达诉求,遵守教学纪律,不得扰乱学校正常办公、教学秩序,严禁损害学生利益。
第三章 基本职责规范
第八条教师只有在按照《长春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任课资格后,方可独立承担授课任务,并接受学校及所在院(部)的教学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履行教师职责,按照教务处要求完成相应教学任务。原则上专任教师、特别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学年授课不少于两门、不超过4门;如超过4门,需经学校教务处长审批。
第十条任课教师负责实施教学过程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备课、制定教学日历、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环节、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出题阅卷、成绩考核等),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参加教学活动。参加系(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参加学校、院(部)组织的教学观摩、公开课、专项讲座等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主持或参与教研活动。每年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获校级及以上级别教学成果奖励1项。
第十三条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加强教育理论学习,更新教育思想,以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为教学目标,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第十四条参与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参加实验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及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青年教师助课时间不少于一年。在助课期间,所在院(部)可安排其在院(部)办或学办见习,熟悉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有实验室的专业可安排到实验室见习,承担一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教授、副教授负责或参与制定本学科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担任青年教师指导教师。
第四章 教学过程规范
第一节 备课
第十七条依据教材广泛阅读参考文献,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清楚所讲授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目的要求,在对所要讲授的内容融会贯通的基础上,注意对教学内容的精选。
第十九条备课要注意联系学生的实际。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特点与学习基础,正确处理教学大纲的原则要求和学生实际知识水平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密切关注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注意结合社会实际,授课内容应反映本学科发展的新成就,并能体现自己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第二十一条开课前备足两周课的教案。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及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的时间分配及作业布置等。
第二十二条做好布置作业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所要求的知识重点要通过作业加强练习和巩固。
第二十三条采用多媒体授课的教师在开课之前要制作好所讲授课程的全部课件,课件制作应以辅助教学为目的,以展示语言难以描述的图形、表格为主,不得照搬教材。
第二十四条上课之前准备好教学辅助用具或必备物品。理论课任课教师必须在课前准备好所需挂图、模型、演示实验设备等辅助教学用具;实践环节、实验指导老师要在课前准备好所需实验设备、药品或临摹物品,并在课前进行调试、校正、试做。
第二十五条开课前要确定向学生推荐的优秀教材、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选用或编写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等,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或学术论文。当预订的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应及时编印授课提纲。
第二节 理论课教学
二十六条理论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素质教育课。理论课教学过程包括课堂教学、课外指导、批改作业。教师课堂教学要求如下:
(一) 教师必须按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不随意调课。确实需要调课,必须照章办理;
(二)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不随意删减或压缩教学内容;
(三) 负责教学过程中的学生管理,制止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维护教学秩序。对于缺席超过总学时1/3的学生要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
(四) 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清楚、生动、严密地表达授课内容,突出重点、不回避难点;
(五) 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适当使用多媒体、挂图、演示实验等辅助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应遵循《长春大学多媒体教学暂行管理办法》(教务字[2009]36号),以展示辅助教学内容为主,重要公式推导要利用板书现场演绎推导过程;
(六) 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因材施教,科学选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加强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学习的引导和管理;
(七) 关注学生学习状态,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和交流。主动与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沟通、交流,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学生学习等方面的问题。
二十七条课外指导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因材施教的必要环节。
(一)集体和个别辅导、答疑、质疑、讨论等环节,都是课堂教学的继续和补充,主讲教师应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二)教师应对学生的课外学习(包括第二课堂)及实践进行指导。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指导学生有目的、有计划地学习,帮助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帮助学生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果。课外指导既要注意培养优秀学生,也要做好基础较差学生的帮扶工作;
(三)辅导答疑要有确定的时间安排,教师应按时答疑,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每学期上课第一周主讲教师需将答疑安排通知学生。应做辅导答疑记录,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四)教师应根据学生易出现的问题作好充分准备,及时、准确地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同时要注意启发学生思路,开拓学生思维;
(五)教师除安排正常的辅导答疑外,还应利用网络等现代联系途径主动与学生交流,为学生释疑解惑;
(六)期末考试答疑安排由任课教师在最后一次课告知学生,答疑过程不能涉及具体考试内容。
第二十八条作业批改是检查教与学的效果、获取反馈信息最主要的手段之一,是教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师应按计划布置作业,作业成绩不少于课程总成绩的10%;
(二)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应付作业的学生要督促教育;
(三)要认真、仔细批改作业并及时返回。授课班级人数不超过80人(或2个行政班)应全数批改,超过80人(或2个行政班)可做部分批改,但批改量不得少于80份。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要按照评分办法记录在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作业成绩;
(四)批改作业时应明确指出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五)有助课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1/3。助课教师批改作业后,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汇报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六)通过布置开放性的作业题、撰写小论文等多种形式,巩固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节 实践教学
第二十九条实验教学以学生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以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指导教师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熟悉实验仪器设备的原理,对于仪器设备的常见问题能够做到自己维修。熟知相关领域的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原理,能够操作本实验室所开设的所有基础实验;
(二)在开设新实验之前,实验员要检查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药品的性能和有效性,实验指导教师要了解与实验内容相关的理论知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在此基础上预做实验,并写出试做报告;
(三)每次上课前实验员要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以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四)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没有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不允许做实验。对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应适当提前向学生布置任务,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但学生设计的方案要经过指导教师的审核后,才进行实践操作;
(五)学生实验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要避免手把手教学生操作,或对学生的操作过多干涉,但不能离开实验室,以便及时启发学生思考,及时处理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适时进行必要的示范;
(六)指导教师应从实验方法的建立、实验步骤的设计、实验设备的选择、实验设备的处理和实验结构的分析等方面指导学生写出实验报告;
(七)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要注重学生对实验结论的分析,对于不符合预定要求的实验结果,学生是否能准确找出其原因,指导教师应有详细批注和修改。批改后要及时返回,对不规范、不完整的报告,应退还学生要求其重写;
(八)实验指导教师将成绩构成方案在实验课开课前向学生公布。由多人共同完成的实验,应由指导教师按学生实践能力和实验结论分析处理情况,确定每个学生的成绩;
(九)同一门课程的理论课与实验课分别由不同教师承担时,理论课教师要参与实验课教学。
第三十条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大作业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按照大纲要求,编写设计指导书和任务书,并提供优秀设计范例及相关资料供学生参考;
(二)选题应以达到教学要求为准,注意前后课程的衔接,要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设计性,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使大多数学生能按要求顺利完成设计,鼓励利用课程设计解决科研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三)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耐心指导、及时检查,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四)设计完成后可采取答辩、评阅、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考核,结合平时情况评定成绩。成绩评定方式须于设计开始前向学生公布;
(五)课程设计材料应全部存档,一般保存至学生毕业,成绩优秀的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实习实训包括生产实习、教学实习、金工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验证、巩固和深化已学的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的重要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在实习实训前做好准备,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协同实习实训基地相关人员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
(三)指导教师要全程参与,不得中途离开,要认真做好实习实训的理论指导,及时解决实习实训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安全、纪律、学习态度等),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四)做好实习实训的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
(五)认真做好实习实训记录,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做好实习总结;
(六)实习实训材料应全部存档,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做到如下要求:
(一)指导教师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学生实际给出选题,题目三年内不得重复,指导学生独立完成;
(二)选择的题目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三)选题难度、工作量应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四)每学年寒假前公布设计(论文)题目或毕业创作的主题思想,布置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创作工作任务,为学生准备或介绍参考资料,通过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指导;
(五)按学校要求,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与学生交流并给予指导。指导学生完成开题报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说明书并进行答辩考核;
(六)设计(写作)或创作期间,应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学生进行资料收集、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顺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创作;
(七)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表格的填写;
(八)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创作的实物档案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二年,成绩优秀的应永久保存,电子档案作为重要的教学资料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公益劳动是培养学生关心社会、保护环境、热爱劳动、提升思想道德素质的一个有效途径。公益劳动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做好劳动计划,在劳动周开始前通知学生劳动内容、要求及时间安排,强调纪律和安全等,确保劳动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节 成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负责所任课程(包括重修课与素质教育课)的考核,要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认真进行考核评分,准确、公正地评定成绩,并做好教学质量分析。
第三十五条考核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论文、临摹、听音、创作等多种形式。经过所在院(部)、教务处同意,笔试可以开卷或半开卷,所有考试必须接受所在院(部)的命题质量审核。
第三十六条考试命题原则上由开课院(部)或系(教研室)组织命题小组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共同完成。在试题结构上应有基础题、综合题和提高题;每次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前一周,必须完成同等水平的A、B两套试题,并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选一套做期末考试用,另一套做补考用。
第三十七条开卷考试命题的过程管理与闭卷考试要求一致,应避免出现教材、资料中有直接答案的问题,需要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自己组织答案。命题教师要在课程结束前告知学生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材料,明确开卷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任课教师要加强对考核方法的改革和创新,通过增加过程考核环节、灵活运用考核方式等,督促学生注重平时学习,扎实掌握所学知识,提高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考查和学习能力评价。
第三十九条笔试试卷如出现试题有误或印刷不清等特殊情况,任课教师应在开考15分钟内到达考场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严格按《长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做好监考工作。
第四十一条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讲授同一门课程时,要统一评分标准,集中、流水阅卷;阅卷时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准确、公正地评定成绩,做好试卷分析。
第四十二条按要求及时将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学生试卷等相关成绩考核材料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五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课前5分钟前到达上课地点,做好上课准备,按时上下课。
第四十五条在教学过程中,禁止有违师德的言行,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入课堂,言辞要利于正面引导学生,不向学生传递个人消极思想。
第四十六条注重仪表,衣冠整洁、庄重。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穿无袖或低胸露背的吊带衣,不穿短裤或超短裙,不穿拖鞋。
第四十七条语言文明,举止得体,课前不饮酒,不在上课期间吸烟。
第四十八条上课期间手机关机或静音,不收发短信,不接打电话,中途禁止离开课堂。
第四十九条禁止私自调、串上课时间、地点或停课。因病、出差等原因不能正常上课时,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五十条任课教师要遵守学校有关校外兼职的规定,不能因校外兼课而影响本校教学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本校教学任务和上课时间。
第六章 教学奖惩
第五十一条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学校将按《长春大学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经费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其相应奖励,并在评职评奖中按《长春大学教学工作业绩确认标准》相关规定确认业绩标准。
第五十二条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如违反教学纪律,学校将依据事实,按《长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长春大学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经费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教研、教改等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现对原《长春大学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经费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长大教字[2011]14号)予以补充和修订。
一、教学建设与研究经费资助及成果奖励标准
(一)教研课题研究经费资助标准
课题级别 |
资助经费(元)/项 |
省级 |
重点课题 |
3000 |
一般课题 |
2000 |
校级 |
重点课题 |
1000 |
一般课题 |
500 |
(二)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
教学成果奖等级 |
奖励经费(元)/项 |
国家级 |
特等奖 |
按政府奖励金额的200%奖励 |
一等奖 |
二等奖 |
省级 |
特等奖 |
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00%奖励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校级 |
一等奖 |
3000 |
二等奖 |
1500 |
(三)教材奖励标准
主编(排名第一)适用于高等院校本专业学生使用的大专以上教材。
获奖教材级别 |
奖励经费(元)/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00 |
二等奖 |
15000 |
三等奖 |
10000 |
省级 |
一等奖 |
5000 |
二等奖 |
3000 |
三等奖 |
1000 |
(四)优秀课程奖励标准
课程级别 |
奖励经费(元)/门 |
优秀课程 |
省级 |
3000 |
省级 (复查通过) |
2000 |
校级 |
2000 |
校级 (复查通过) |
1000 |
(五)教学类评奖奖励标准
教学大奖赛获奖级别 |
奖励经费(元)/项 |
教学竞赛(青年教师大奖赛等) |
校级以上 |
2000 |
校级 |
一等奖 |
2000 |
二等奖 |
1000 |
三等奖 |
500 |
优秀教学质量奖 |
校级 |
2000 |
学年最受学生欢迎教师 |
校级 |
1000 |
教学质量免检教师 |
校级 |
2000 |
(六)学科、技能竞赛奖励标准
主要是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广告艺术大赛、工业设计大赛、大学生生物学实验技能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竞赛。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 |
奖励经费(元)/队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0000 |
一等奖 |
8000 |
二等奖 |
5000 |
三等奖 |
3000 |
省级 (含国家学会级) |
特等奖 |
3000 |
一等奖 |
2000 |
二等奖 |
1500 |
三等奖 |
1000 |
其他的竞赛获奖奖励经学校批准后可按相应等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七)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与研究经费配套及奖励标准
项目及级别 |
建设或奖励金额(元)/项 |
特色专业 (优势专业) |
建设 经费 |
省级及以上 |
按相关文件配套,最低5万元 |
校级 |
30000 |
验收奖励 |
国家级 |
20000 |
省级 |
10000 |
校级 |
5000 |
教学名师 |
奖励 |
国家级 |
10000 |
省级 |
5000 |
校级 |
3000 |
优秀教学团队 |
奖励 |
国家级 |
20000 |
省级 |
10000 |
校级 |
5000 |
精品课程 |
建设经费 |
省级及以上 |
5000 |
奖励 |
国家级 |
10000 |
省级 |
5000 |
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 |
建设经费 |
省级及以上 |
5000 |
奖励 |
国家级 |
10000 |
省级 |
5000 |
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 |
验收奖励 |
国家级 |
2000 |
省级 |
1000 |
校级 |
500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建设经费 |
省级及以上 |
按相关文件配套,最低5万元 |
校级 |
30000 |
奖励 |
国家级 |
20000 |
省级 |
10000 |
校级 |
5000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建设经费 |
省级及以上 |
按相关文件配套,最低5万元 |
校级 |
30000 |
奖励 |
国家级 |
20000 |
省级 |
10000 |
校级 |
5000 |
工程训练示范中心 |
建设经费 |
省级 |
30000 |
奖励 |
省级 |
10000 |
专业(实验)综合改革试点 |
建设经费 |
省级及以上 |
按相关文件配套,最低5万元 |
校级 |
30000 |
验收奖励 |
国家级 |
20000 |
省级 |
10000 |
校级 |
5000 |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校内创新训练基地) |
建设经费 |
省级及以上 |
按相关文件配套,最低5万元 |
校级 |
30000 |
奖励 |
国家级 |
20000 |
省级 |
10000 |
校级 |
5000 |
(八)教育技术成果奖励标准
教育技术成果奖种类和级别 |
奖励经费(元)/项 |
国家级 |
CAI课件类、网络课程、录像教材、幻灯、投影等 |
特等奖 |
8000 |
一等奖 |
5000 |
二等奖 |
3000 |
三等奖 |
2000 |
省级 |
CAI课件类、网络课程、录像教材、幻灯、投影等 |
特等奖 |
2000 |
一等奖 |
1000 |
二等奖 |
800 |
三等奖 |
500 |
校级 |
CAI课件类、网络课程、录像教材、幻灯、投影等 |
一等奖 |
500 |
(九)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标准
奖励种类 |
奖励经费(元)/项 |
教学管理工作优秀教学院(部) |
30000 |
教学管理工作优秀系(室) |
5000 |
院部教学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
2000 |
二、有关说明
(一)上述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出。
(二)研究经费和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该项目的专项研究或建设,以正式发票的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核、计财处审批后使用。
(三)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人员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方案,上报教务处审核后发放。
(四)教学管理人员包括教学院部的正、副院长(主任),系(室)主任、副主任,院(办)工作人员。教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主要奖励在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五)以长春大学作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国家级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立项按上述标准对应等级的30%予以资助或奖励,并在教务处备案;以个人身份参加其他单位的研究或成果获奖,学校不予资助或奖励;同一立项成果的资助或奖励按该立项或成果的最高级别资助或奖励,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六)今后新增加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建设经费和奖励标准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经费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长大教字[2011]14号)同时废止。
16.长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实验教学的管理既遵循教学管理的共同规律,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理论教学管理的不同特点。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教学应重视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一般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严谨求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以及自主开展实验探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科学素养的形成和全面发展。
第三条实验教学应主动适应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实验课程体系,协调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任意选修课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
第四条在主管副校长统一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设备的使用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设备的购置和帐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性文件,是实验室(中心)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它主要规定了实验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
第六条实验教学计划应由各相关学院按统一要求制定,并由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七条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经学校批准并实施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对实验学时、课程内容等进行调整时,应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或实验室(中心)提出申请,由主管副院长组织进行论证,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对新开设的实验课程应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对包括该实验课程与实验目标的关系、师资状况、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考核方式或方法等)等内容进行论证。在论证通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八条凡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课程不能开课。
第九条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教学成绩的重要准则。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第十条实验教学大纲应由相关学院按照国家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有关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并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大纲应具有针对性,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力求将最新科研成果纳入实验教学中,确保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同时,实验教学大纲的拟订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求:
1.阐明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确定本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指出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按照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5.指定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方式或方法。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在实验教材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面向21世纪的课程教材,并鼓励相关学院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思考题、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随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作相应修订。实验教材的编写可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力求做到必做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进行预备实验,并写出实验指导讲稿。每次实验课之前,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检查设施安全情况,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六条 新上岗或首开实验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试讲、试作完成后要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学院、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审查并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试讲记录要存档。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提前将实验安排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八条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应尽可能一人一组进行实验;其他实验和有些不能一人一组完成的实验,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既要恰当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确保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实验室应逐步做到面向学生全面开放。
第十九条实验课开始之前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因故缺课的学生,应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凡因各种原因没能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安全规程及实验室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暂停其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并根据不同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做必要的讲解。实验中,实验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以及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进行中,实验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要经常巡视检查,进行规范指导,保证学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原始记录签字。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学生依据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完成实验报告,凡未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凡因故未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上实验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开始进行实验。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和药品,检查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对不合格的要视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的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针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验课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干部都应该重视实验教学检查,包括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各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等,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学生经学院同意免听的课程中,如果含有实验内容,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
第三十条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实验课的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并应按照《长春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等综合计算成绩。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一定的比例计算实验总成绩。
第三十二条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内容,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学时数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的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提供给理论课主讲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比例不得少于10%。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三十三条实验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实验中心(室)、学院、教务处各一份,并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实验课程建设和研究
第三十四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
3.实验项目的设立与更新;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探索。
第六章 实验教学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课,并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实验师(讲师)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课论、基本技能。新到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做实验,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第三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需要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养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以在职进修为主。各实验室每年应向学院提出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学年度进修、培养计划,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奖优惩劣。
第四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对不服从安排和不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教学事故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扣罚工作量,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重要依据,它又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干部、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工作人员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并形成制度。要充分利用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发挥其在实验教学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按照《长春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和《长春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整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章 实验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和各系、实验室分别协助分管校长和分管院长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协助分管校长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院分管院长职责
1.组织制定、编写、审查本院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组织本院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本院各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和经验交流、实验教学考评、推优工作。
3.主持本院的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
4.负责本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培养、进修对象的确定,负责组织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考评及推优工作。
5.主持本院各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审查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方案、主持投资效益评估。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根据培养方案审查本实验室学期开课计划、主持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2.确定每学期实验指导人员名单,核算实验室工作量,考核实验指导人员的教学质量。
3.组织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自评,主持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4.组织本实验室的建设,负责拟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实验室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对本实验室所开实验课程的成绩考核工作。
6.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拟定培养、进修计划。
7.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本规程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17.长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文件),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实验室要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为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确定实验室的建设规模,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逐步实现用现代化的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实验室整体效益和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根据学校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
室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合理地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室应吸收现代科学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增开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要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不断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应为教师、学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面向学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应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核定工作,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开展技术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工作考核和岗位培训,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顺利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设立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适应学科发展要求,同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二)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硬件条件(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配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验开出的能力;
(四)具有高级职称和相应领导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五)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要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按照“立项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的项目程序管理。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应先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教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科研处、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安排实施,经学校组织验收,合格后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三条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的实验室,由该实验室教学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教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科研处、人事处会审后,报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不仅应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应该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各级领导要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提高他们素质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之外,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定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和提倡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的协作共用,以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拥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先进科学测试技术手段的实验室,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应争取对社会开放服务。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八条由主管校长负责全校的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以及相关的设备、资产管理工作。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作为教学实验室教学工作和设备购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协调教学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领导下的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一般应由事业心强且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校、院级两级实验中心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考核与聘任。视实验室规模大小,设实验室主任一人,实验室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可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对实验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调整及科学管理,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决策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和物资的管理,按照《长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长春大学实验教学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和物质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项目、实验人员、经费使用等基本信息数据实施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评估体系,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工。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实验中心(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职务评聘、晋级、培训等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内容、特点和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技工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每日坐班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
18.长春大学综合性及设计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界定
1.综合性实验项目
综合性实验项目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的课程知识的实验项目,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实验内容的复合性: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多个知识点或多门课程的知识点,至少保证一门课程中二个及以上的知识点有机结合,或二门及以上课程知识点的有机结合。
(2)多种实验方法或手段的综合: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基本实验方法或手段完成实验。培养学生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实验原理,通过不同的手段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
2.设计性实验项目
设计性实验项目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项目,具体形式如下:
(1)教师给定题目和方案,学生自定实验步骤、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
(2)教师给定题目,学生自定整个实验方案,选择实验仪器,设计实验步骤,独立完成实验。
(3)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到完成实验的全过程。
独立设课及实验内容较多或实验学时较长的设计性实验可以由学生个人、也可以由学生组成小组或团队协同合作完成。小组或团队协同完成时,应由指导教师明确小组或团队内的分工,尽量使每个学生受到全面的训练。
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范围和比例
含一个以上(包括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的课程称为有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各学院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比例须达到含实验课程总数的85%以上。学校鼓励各学院在所开设的含实验的课程中(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三、实施程序及有关规定
1.各学院提出拟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申请,填写《长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报表》(附表1)及《长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2.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学院申报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各学院,同时将项目申报表提供给实验中心存档。
3.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施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向实验中心(室)提交学生设计方案、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实验总结等。各实验中心(室)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4.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各学院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出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每年对全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出情况组织一次抽查验收和评估。
6. 鼓励教师结合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研发和开设申报校级教学研究课题。
7.对于新增的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学校将基于项目实际对首轮教学指导教师给予适当补助。如果在综合性或设计性方面有实质性突破、且实施效果好,经学院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项目研发负责人可按照校级重点课题核定教学工作业绩。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长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报表
附表2 长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
附表1:
长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报表
实验项目名称 |
|
实验计划学时 |
|
所属课程名称 |
|
实验类型 |
|
实验中心(室) |
|
实验项目来源 |
|
实验负责人 |
|
实验方案来源 |
|
实验内容所涉及课程或相关课程的知识面: |
实验过程简述: 设计性实验:体现出题目来源、方案来源,如教师给定实验方案,需简要描述,可附表 |
实验效果预评: |
学院评审意见 |
评审成员(签章): 年月日 |
校专家审核意见 |
审核成员(签章):年月日 |
注:1.实验类型: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
2.实验项目来源和实验方案来源:教师给定或学生自定
附表2:
长春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
实验项目名称 |
|
实验计划学时 |
|
所属课程名称 |
|
实验实际学时 |
|
实验室名称 |
|
实验类型 |
|
实验负责人 |
|
教学大纲 |
实验项目是否有教学大纲(若有请附后)有()无() |
实验教学大纲对该项目的教学目的、要求是否明确是()否() |
实验教材(指导书) |
规范的实验教学指导书(教材、讲义)有()不规范()无() |
是否反映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内涵是()一般()否() |
实验内容 |
实验内容在量上是否合适合适()不合适() |
是否体现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特征是()一般()否() |
考核评定 |
实验结束后,教师是否进行考核、评定是()否() |
考核、评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可行是()否() |
教学效果 |
实验室对该实验项目教学效果的总体评价:
实验室主任: |
学院考核小组对该实验项目教学效果总体评价: 组长: |
备注 |
|
19.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规定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现对考试的组织领导、考试调度、考试命题、试卷保密、考场组织、试卷评阅、成绩管理、试卷存档及成绩分析等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1.全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院(部)的考试工作在院长、部主任领导下进行,主管教学的院长、部主任和院(部)办公室主任分别任主考和副主考。
2.学校成立考风考纪工作组,各院(部)建立巡视员队伍,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3.各院(部)应抽调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监考,任课教师担任所授课程的主考。
4.期末考试前,学校召开由各院(部)主考、副主考、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参加的考试工作动员会,各院(部)要召开单位领导工作会议,任课教师、监考人员会议,学生动员会,传达学校考试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本院(部)考前的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考试工作各环节做出具体部署。
二、考试调度
1.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每学期末由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编制出各院(部)的考试工作进程表初稿(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方式),各院(部)办公室按规定时间统一核对确认并安排监考教师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统一审核,于考试前2周向全校师生公布执行。考试进程表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动。
2.教师期末考试监考工作是教师正常教学任务的一部分,每一位教师均应服从院(部)安排,积极主动承担监考任务,任何人不得拒绝执行监考任务。
3.监考教师安排由开课院(部)负责录入系统。公共基础课监考任务由开课院(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承担。
4.期末考试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进行,按照培养方案14周(含14周)之前结束的课程可申请提前考试,须填写《长春大学提前安排期末考试申请表》,经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须规范、科学,具体遵照《长春大学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执行。
四、试卷印刷
1.试题印刷采用命题原稿直接制版印刷的办法印制,以增强准确性和保密性。试题用纸一律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刷的命题用纸。
2.试题印刷、装订工作由各系(教研室)负责,试题保管工作由各院(部)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各科试题原稿应提前1周送交教务处文印室。
3.要做好试卷印刷、装订、密封等各项环节及试卷交接的登记备案工作。
4.印刷过程中的废页、版纸每天要装箱封存,待所有考试结束后在工作人员监督下销毁。
5.试题印出后应按考场人数装入《长春大学考试试卷袋》密封保管。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发生试卷泄密事故,应立即报告教务处采取措施,并追查原因。
五、考场组织
1.考场要根据实际情况编排,考试要拉单桌,活动桌椅要桌口朝前。多媒体教室、合堂教室及大阶梯教室要以每位考生占3个左右座位的安排为宜。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对号入座。
2.监考人员必须是授课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不能担任所授课程班级的监考。监考人员应按以下比例聘任:考生在40人以下的考场指派2人监考,考生在40一80人考场指派3人监考,80人以上考场指派4人监考。监考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文件与制度,严格执行《长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3.后勤管理部门要在考试期间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考场清洁卫生,每次考试前要检查、清理考场,保证电源畅通,准时打开考场。
六、试卷评阅
1.试卷评阅时间、地点由各院(部)统一安排,主要采用集体评阅、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
2.阅卷前,阅卷组教师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确保评分准确合理。阅卷前应装订密封试卷,同时清点试卷份数,核对无误后开始阅卷。
3.试卷评阅一律用红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每道小题答对的应打对号,部分答对的应打半对号,对出现错误的地方应作出标记,并在小题上记“负分”,每类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计算题等)前的记分栏内记“正分”,试卷最上端各项记分栏内各项均记“正分”。凡无标记者视为判卷失误。
4.评卷过程应认真细致,卷面分数不得随意涂改,如出现笔误需改正时,要有阅卷教师签名。阅卷过程中不得拆开密封签,否则按违纪处理。
5.评卷要认真、公正、准确,严格掌握评分标准,不得随意降低要求和提高卷面成绩。阅卷后阅卷教师应在试卷封皮上签名。试卷评卷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
6.评卷结束时,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责成原阅卷教师予以更正。
7.院(部)要组织专家组对评卷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阅卷教师不负责任,误判率过高、标准不统一、记分模糊现象过多等情况,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学生对试卷评分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10日内填写《长春大学试卷复查审批表》向开课院(部)申请复查,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教师所在院(部)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开课院(部)指派2名以上专业课教师进行复查,如确系评卷有误,由系(教研室)主任同意,任课教师更改试卷签字后,将改正后的成绩单及更改审批单经教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科进行更正。
9.评卷结束后,对卷面成绩出现明显偏离正态分布,不及格率达到30%及以上的情况,院(部)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教务处,不得私自制定政策进行调整处理。
七、成绩管理
成绩管理有关要求执行《长春大学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八、试卷保密
试卷保密的有关要求执行《长春大学考试试卷保密管理规定》。
九、试卷存档及成绩分析
1.学生考试试卷由开课院(部)存档至学生毕业后1年。对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试卷丢失者,按《长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每门课程均要求以任课教师承担的授课班级(临班)为单位进行试卷及成绩分析,认真总结本次考试反映出的问题,要客观、有针对性,并提出在今后的教学中的改进措施。
3.试卷及成绩分析后,须将《长春大学试卷及成绩分析报告书》按顺序装订后装入《长春大学考试试卷袋》保存。
十、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一切考试。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长大教字[2004]41号)和《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修订)》(长大教字[2006]93号)同时废止。
20.长春大学优秀教材评选办法
为了推动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加快教材建设更新步伐,提高教材选用质量,鼓励教师积极编写和出版高质量精品教材,根据《长春大学教材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我校教师任主编(或第一编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以大学本科使用为主体的教材(含电子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2.自编正式出版教材;
3.自编自印讲义;
4.已获奖的教材,经修订再版,其内容、体系、结构有较大变化,质量有进一步提高的,也可再次申报。
5.参加评选的教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且在教学中继续选用方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优秀教材应在政治思想、教学内容、编校质量、印刷装帧、风格特色等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平。其具体要求如下: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能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阐述科学的基本规律及其发展过程;
2.符合本门课程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份量适当,难度适中,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符合学生认知规律;
3.有较高的科学水平,符合教育改革思想,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的先进成果,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与协调发展;
4.文字表达准确、精练、语言流畅、通俗易懂、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语言文字规范流畅,图表数据准确无误,公式、计量、符号标准规范;编辑校对、印刷装帧相对上乘;
5.电子教材及课件还应具有较好的教学交互性、评价反馈性;较好的软件运行、操作和辅助功能;较好的媒体质量等。
三、评选原则与办法
1.由教材编著者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大学优秀教材申报表》。
2.申请人将表格和样书提交院(部)签署意见后,由各院(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获奖等级建议后上报学校评审。
3.学校对各院(部)报送教材样本进行公开展评,广泛听取师生的建议和意见。
4.召开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会议,并将初评结果张榜公布,征求意见。评选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不分指标、不限名额”。
5.学校设立一等、二等两个等级奖项,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6.优秀教材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7.获学校优秀教材奖的教材,符合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材奖评选要求,由学校择优推荐。获得国家、省部委优秀教材奖,学校将给予配套奖励。
四、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1.长春大学合格课程标准
为加强课程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必须有至少三人组成的课程组,课程组成员均取得长春大学教师任课资格且近三年至少有一学期讲授该课程。课程组负责人相对稳定,课程组中有高级职称教师,成员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基本合理。
二、课程教学大纲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教学进度与教学大纲相符,知识结构合理,与前、后课程衔接较好。
三、有适合教学要求的公开出版教材,有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指导书、习题集等。
四、课程组成员严格遵守长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授课教案,有辅导答疑制度,并认真执行。作业量适当、批改认真,平时与期末考核规范。
五、实验仪器设备组台套数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六、课程组定期进行集体备课并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有记录。
七、学生测评、院部测评及教学督导组评价均为合格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教学事故处理。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