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长大校发〔2023〕163号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融合,加快构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体系,经2023年11月17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6〕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可自由获得学分,学分不与毕业资格挂钩。
二、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学分用于评价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的质和量,在学生评奖评优中应予以考虑;毕业前,学生累积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达到20学分者(专科生达到15学分者),授予“大学生创新创业先进个人”称号。
三、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2023级及以后入学的本专科学生按《长春大学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3〕135号)执行;2023年9月1日前入学的本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