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学生证管理规定
长大校发〔2024〕94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学生证的管理,提高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以及寒暑假享受火车票半价的优待证明。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由本校录取的本、专科学生 ,经复查合格取得注册本校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 ,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私自涂改,不准转借或送予他人,对违反者除没收证件外,还将根据由此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于符合学校注册条件并通过注册程序者,每学期初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未经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学生证中“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栏内的家庭所在地一项要如实填写 ,不得谎报或擅自涂改家庭地址,如有变动,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生私自涂改证件或借证购买优惠车票者,一经发现,停止享受半价火车票待遇,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证遗失的,学生可申请学生证补办。补办和换发学生证申请每学期进行一次,学院对学生证补办情况进行审查,学生需在地区级(含)以上党报公开声明学生证遗失并作废,或统一在学院官网公示学生证挂失及作废情况。学生证补办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补办者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丢失的原学生证重新找到者,应将原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拾到他人的学生证 ,应立即送交教务处。谨防他人利用学生证进行不法活动,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学生的利益。
第八条每个学生只允许有一个学生证,如遇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使用多证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到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因学籍调整、院部调整等原因需更换学生证的,由教务处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办理注销手续时,以班级为单位收齐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证章管理规定(修订)》(长大教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