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本(专)科生课堂
教学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
长大校发〔2021〕1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强化学校本(专)科生课堂教学管理,促进“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保障课堂教学高效运行是全校师生及所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的共同职责。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守好一段渠,管好责任田,共同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维护教学秩序、保障课堂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教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团风”精神,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言行: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侮辱、诽谤他人;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教师应做到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态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锐意进取。
第四条教师应严守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建课、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创新教学方式方法,积极使用(利用)线上资源和智慧教室等现代教育技术,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五条教师应模范遵守教学行为规范,严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岗;未经院(部)和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请人代课、调串课或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教师要衣着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奇装异服和过于裸露的服装进入教室;不得课前饮酒及带酒气进入课堂(含所有教学活动和教学场地);除紧急情况外,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打电话;不得在教学楼内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等。
第六条除特殊课程教学需要(需经院(部)和教务处认定同意)和特殊原因(需经院(部)主管领导许可)外,教师不得坐着授课。授课过程中要经常扫视教室,注意观察学生的学习状态,对于学生从事的非教学活动要及时制止。课堂练习、讨论时,教师要积极与学生互动,及时辅导、答疑,要顾及全体学生。
第七条教师授课要有热情,要能够感染学生。授课语言文字应准确、规范、简练、生动,图表正确;能切当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难点,重视信息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设计,备课充分;积极采取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现代教学方法,加强互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第八条教师要爱护、尊重学生,引领学生成长,不得辱骂、挖苦以及以各种形式贬损学生,不得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逐出教室。
第九条教师在第一次授课时,须向学生讲明本门课程需准备的参考书、学习用具以及学习方法、学习要求、考核方式等,并在适当的时候重复强调;在第一次授课时,要与学生建立课程微信群,并邀请辅导员(含班主任,下同)、系主任加入。
第十条教师在每次课前须对学生的就座情况进行管理,要求上课学生要靠前、聚中,便于教师掌控;在每次课前及课中适当时间,要对学生的手机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要明确学生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手机、什么情况下不得操弄手机。
第十一条教师课堂教学管理的形式及权限:
(一)全体强调。根据班级学生听课状态差等情况发布直接指令 ,包括口头提醒及座位调整。
(二)个别提醒。直接点名,提醒学生遵守教学要求,包括学生座位调整。
(三)一次批评。同次课上个别提醒无效后,进行一次批评,同时要求该生回答教学问题并记录成绩。课后要与学生沟通交流,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四)二次批评。一次批评无效后,再次个别提醒后仍无效,要进行二次批评,同时扣除该生平时表现成绩的30%。
(五)三次批评。二次批评无效后,再次个别提醒后仍无效,要进行三次批评,同时扣除该生全部平时表现成绩。
(六)取消课程考试资格。三次批评后,如学生仍不遵守教学要求,可直接批评并取消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一般情况下重复批评及取消课程考试资格不在一次课中进行。二次批评后要及时将该学生情况反映至辅导员处,三次批评后除了将该情况反映至辅导员处以外,还要将该情况反映至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领导处。考查课、个性化考核方式改革课程参照执行。
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补考。
教师要准确掌握授课班级辅导员、系主任和院(部)领导的办公及个人联系方式,对处罚学生的理由、结果要详细记录在案。特殊、紧急情况下,允许教师课上直接反映。
第三章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允许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学生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睡衣以及过分裸露的服装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学楼内吸烟、喧哗;严禁在课堂上做出搂抱、依偎、贴面、耳语等过于亲密举动;严禁有妨碍或影响他人学习的言行;严禁在课堂上吃东西、玩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严禁说脏话或辱骂他人;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十四条学生要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主动思考,积极发言,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上课过程中,要起立回答教师提问;上课过程中,不得无故打断教师的讲授,需要提问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十五条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辅导员、院(部)领导、校督导组、教务处或党委教师工作部反映。学生不得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爱护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损坏及随意挪动,严禁在桌椅、墙壁及其他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要遵守社会公德,保持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教师要求认真完成学业;不得代替他人或请他人代替自己上课,不得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作业或其他课业。
第四章辅导员
第十八条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也是学生日常管理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负有学风建设等工作职责。辅导员要配合授课教师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在每学期的期初、期中,辅导员都要组织召开学风建设主题班会,专门学习加强学风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含本办法)、学习先进典型;专门就班级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剖析,部署整改措施;专门就加强课堂教学秩序和维护课堂教学纪律提出要求,强化学风建设。辅导员要在期初主动联系本人所负责班级的所有授课教师,告知班级学生情况,告知本人联系方式,与教师共同预判可能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问题,共同研究应对预案。
第十九条辅导员要积极、主动深入课堂,了解本人所负责班级学生的学习状态、教师的授课状态以及教育教学环境、条件、质量情况,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每周每人至少一次进入课堂听课10—20分钟,每学期对个人所负责班级进行听课全覆盖。
第二十条辅导员要认真对待教师、学生反映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妥善地处理解决或配合院(部)、学校妥善处理解决,原则上三个工作日之内须给予教师、学生问题处理情况反馈。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对学风建设工作应建立台账,内容包括班会情况、听课情况、师生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院(部)
第二十二条院(部)党政领导是本单位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授课教师、课程所属院(部)及授课学生所属学院的主要领导、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课堂教学工作。授课学生所属学院领导、授课教师及课程所属院(部)领导每学期每人至少巡视课堂(或听课)三次。巡视过程要建立台账,便于检查。
第二十三条院(部)领导要认真对待教师、学生反应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妥善地处理解决或配合学校妥善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教师、学生问题处理情况反馈。
第六章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课堂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听课与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得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正在上课的师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师生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七章检查
第二十六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人员听课时要加大对课堂教学状态、秩序、教学效果方面的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对教师和院(部)、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和辅导员遵守本办法情况负有检查、督导之责。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在每学期的期中要派人到教学现场进行巡视、期末要就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八条学校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对个人分管、联系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课堂教学秩序、课堂教学纪律执行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第八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学生所属学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所属学院依据《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严肃处理。顶撞、辱骂、殴打教师属特别严重的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所属学院依据《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顶格处理。
第三十条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属院(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教务处会同所属院(部)依据《长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教务处会同所属院(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辅导员未遵守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属学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所属学院进行问责处理;情况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院(部)领导未遵守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教务处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约谈;情节严重的,由教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党员教师、领导干部违规违纪及职务违法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务处牵头,与所属单位、部门和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联合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验、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