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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规定
2024-06-21 20:35     (点击: )

长春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学历

学位证明书办理规定

长大校发〔202495

为加强对本、专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明书的管理保证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使用效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长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确认毕业证书已遗失后可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办理程序

()申请者填写《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在地区级以上党报公开声明证书遗失并作废(需注明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毕业年份、学历层次、专业名称、毕业证书编号)

()申请者到学校档案馆复印本人高考录取新生名册及其他佐证材料。

()登报一个星期后将以上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与成绩管理科经初审、查档、核实后予以办理相关证明书。

()自提交材料起七个工作日后领取相关证明书。证明书需本人或受委托人领取领取时携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根据证书办理时效要求已办理的证明书需在办理完成后五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废处理再次申领需重新办理。

三、提交材料

()《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纸

()高考招生录取名册

()准予毕业的决定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001(2001)以前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大学高考报名登记表、学籍卡片、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

()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两张(小二寸)及电子版

()如委托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如暂时不需要证明书只开具学历或学位证明需提交材料()

()()()。学历或学位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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