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学历
学位证明书办理规定
长大校发〔2024〕95号
为加强对本、专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明书的管理,保证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使用效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长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确认毕业证书已遗失后,可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填写《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二)在地区级以上党报公开声明证书遗失并作废(需注明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毕业年份、学历层次、专业名称、毕业证书编号) 。
(三)申请者到学校档案馆复印本人高考录取新生名册及其他佐证材料。
(四)登报一个星期后,将以上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与成绩管理科,经初审、查档、核实后,予以办理相关证明书。
(五)自提交材料起七个工作日后领取相关证明书。证明书需本人或受委托人领取,领取时携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根据证书办理时效要求,已办理的证明书需在办理完成后五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废处理,再次申领需重新办理。
三、提交材料
(一)《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纸;
(四)高考招生录取名册;
(五)准予毕业的决定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2001年(含2001年)以前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大学高考报名登记表、学籍卡片、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
(七)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两张(小二寸)及电子版;
(八)如委托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九)如暂时不需要证明书,只开具学历或学位证明,需提交材料(二)
(四)(五)(六)。学历或学位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