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长大校发〔2017〕95 号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记零分。旷考课程没有补考机会,只允许参加重修。
2.学生在期末考试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办理缓考手续,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审批单,报经教务处教务科审查批准后,向开课院(部)下发学生缓考通知单。经批准缓考课程的考核随下学期学期初补考一起进行,不另行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计分,缓考不及格没有补考机会,直接参加重修。
3.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否则,禁止其参加考试。
4.考生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入座,将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随时检查。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5.考试中一律使用学校教务处统一发放的草纸,不得携带书籍、笔记、纸张、可存储电子设备和通讯工具等与考试相关物品入场。考试开始后,若发现考生带有涉及考试课程内容的物品,无论是否抄袭,一律按违纪、作弊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6.在考场内,考生必须保持安静 ,不准吸烟、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偷看别人试卷。考生应提前做好准备,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 ,不允许借用他人用具。
7.除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 ,一律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
8.考生答卷时必须写在试题规定的范围内,书写在装订线外和草纸上者一律无效。
9.考生不得拆卸试卷 ,答完试卷不准向左右摆放,检查试卷时应将其放在桌面上检查 ,不得举起试卷检查。
10.考生提前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大声喧哗,干扰考试继续进行,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一经宣布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宣布退场后,方可离开座位退场。
1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对违纪、作弊及严重作弊者,监考人员要立即停止其考试,宣布试卷作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12.本纪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考试纪律暂行规定》(长大教字〔2004〕41 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