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次修订)
长大校发〔2024〕63 号
(2005年2月20日印发,2017年3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24年5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所进行的全面的综合训练。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包括全日制本科专业、2年(或3年)专升本专业、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要求的毕业论文(设计),学校对同一专业名称下各培养类型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毕业论文(设计)采取统一标准。
第二章毕业论文(设计)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各学院组织实施,指导教师、学生具体执行。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宏观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指导性文件要求、制订或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二)组织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选工作。
(三)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四)对收到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行政调查。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最终评议和认定。
第五条学院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各学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担任,成员为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根据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指导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和工作部署,拟订学院具体工作计划、实施措施;
(三)定期组织检查各系(教研室)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过程管理与监控;
(四)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和归档工作;
(五)做好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毕业论文(设计)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对指导教师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二)指导教师不足的专业可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研究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填报《长春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外聘指导教师审批表》。系(教研室)必须指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第二指导教师,明确教学要求和进度,协调有关问题,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外聘教师每周必须与学生至少见面一次,进行当面指导,其他时间可通过网络、电话、学生上门请教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
(三)指导教师每周至少与学生联系两次,检查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指导学生做好调查研究、查阅文献等工作。对毕业论文(设计)中学生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答疑或提供资料线索。
(四)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因公出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时间超过两周者,应由学院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项工作,对学生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抄袭和弄虚作假,否则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0分记,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学生要严格按照《长春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规范(试行)》认真、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否则不准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三)学生要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自觉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学生应按规定向指导教师做阶段性工作汇报,听取指导教师意见,以便顺利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毕业论文(设计)期间不服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四)在校外结合实际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大学学生校外毕业论文(设计)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及质量要求
第八条选题。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有利于学生达到巩固、深化、综合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选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题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不得违反国家党政方针和政策。
(二)毕业论文(设计)集中在第八学期进行,选题不得晚于第七学期第16周,且近三年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5%。
(三)选题应在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以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工作为基础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不低于50%,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
(四)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原则上应来自行业企业一线需要,与本学科发展前沿相结合。选题要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应与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更新内容,增加现代化实验和计算手段。
(五)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要经系(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以保证选题的深度、广度、工作量的合理性。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六)选题确定并向学生公布后,学生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选题。学生也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特长和兴趣自拟、自定选题。学生最后的选题由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平衡确定。
(七)选题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如必须改动,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填写《长春大学毕业论文(设计)课题更改审批表》。
第九条开题。
(一)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参考文献、进度安排等内容。
(二)学院成立开题答辩小组,每个答辩小组至少由三位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撰写阶段。开题报告的通过时间一般不得晚于第八学期第二教学周。
第十条撰写要求。
(一)字数要求。
1.论文类:理工类全文不少于1.5万字,经管文法类全文不少于1.2万字,音乐学不少于1.2万字。
2.设计类:图纸部分的规范格式由各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图纸的要求对图纸的版面尺寸大小、版式、数量、内容要求等制定详细的规范格式。设计说明书的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外文专业论文全文不少于5000个外文单词。
4.艺术类:设计说明书全文不少于6000字。
(二)格式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格式应按照《长春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规范(试行)》书写。
(三)内容要求。其撰写应理论联系实际、体现专业特色,观点明确、论点突出、论据充分、论证有力,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现实意义;能系统地阐明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结构完整,文理通顺,逻辑严密,层次清晰。
第十—条中期检查。
(一)各学院要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安排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的重点应放在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进度上;
(二)检查内容包括指导教师指导是否到位、毕业论文(设计)进度是否合理等;
(三)要对毕业论文(设计)的中期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及时召开指导教师工作会,反馈有关信息,调整、改进下一步工作。
第十二条答辩。
(一)总体要求。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分为一次答辩和二次答辩,除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以外,原则上所有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均需进行现场答辩,答辩由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组织。
(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由3—5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教师。每个答辩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答辩秘书1人,负责填写答辩提问记录及答辩材料的整理工作。
(三)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审核学生的答辩资格;
2.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3.确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4.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
(四)答辩资格审查。
1.毕业论文(设计)是否按规范格式书写;
2.毕业设计中的图纸、毕业论文中的图表是否执行相关国家标准;
3.毕业论文(设计)材料是否按时、全部交齐;
4.毕业论文(设计)是否有抄袭、学术造假行为(设计说明书或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30%以上,AIGC检测结果显示的智能生成内容比例30%以上)。
(五)答辩安排与实施。
在答辩资格审查完成后,由答辩委员会组织实施答辩工作。答辩安排包括:答辩时间、地点、程序、答辩学生顺序和答辩要求等,各系(教研室)根据答辩具体安排,组织答辩。
(六)二次答辩。
毕业论文(设计)实行二次答辩制度。二次答辩分为校级争优答辩和后5%学生及格答辩两部分。
1.校级争优答辩。在一次答辩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选出有代表性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参加校级争优答辩;各学院参加校级争优答辩的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本学院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总人数的5%。
2.及格答辩。一次答辩结束后,成绩排在后5%的学生,参加二次及格答辩。
3.二次答辩时间安排。二次答辩在各学院一次答辩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第十三条成绩评定。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采取“结构分”的评分方法,由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小组分别给分,按比例加权,各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的特点自行制定评分比例。
(二)评阅人原则上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评阅人评阅后应在《毕业论文(设计)手册》中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并签名。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1.一次答辩成绩评定。原则上每个班级优秀率应占15%~20%,良好率占30%~40%。对于没有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或弄虚作假、抄袭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2.二次答辩成绩评定。校级争优答辩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作为最终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二次及格答辩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结果确定为“及格”或“不及格”,作为最终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无故不参加二次及格答辩的学生,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四条存档。
(一)存档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各类材料进行电子存档,由指导教师、系(教研室)、学院分别留存。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要在答辩结束两周内收齐,编号归档,并且长期留存,涉及的签字内容进行电子签名。
(二)存档内容。毕业论文(设计)存档材料应包含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审核表、毕业论文(设计)手册(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定表、审阅人评定表、答辩考核表、总评成绩表、学生工作记录)、答辩安排、答辩记录、查重报告、答辩图片等资料,音乐表演等专业需要留存音(视)频资料。
第四章成果及评优
第十五条通过毕业论文(设计)产生的论文(学生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专利(以毕业论文(设计)研究为基础申请的)、获奖、软件著作权等成果所有权归属长春大学。
第十六条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审批,学生不得擅自发表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需要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各专业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一份,在答辩结束一周内由各学院统一送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由教务处负责编制《长春大学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用于全国高校交流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2.本学院指导教师总人数的8%。
(二)评选条件。
1.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2.指导学生的成绩要求:指导学生人数少于5人,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不低于良,其中至少有1人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为校级优秀;指导学生人数为5—10人,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不低于中等,其中至少有1人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为校级优秀。
(三)评选程序。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由各系(教研室)向答辩委员会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人选;
2.各学院组织评议后 ,按时将评审材料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四)奖励办法。
对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作者和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若本管理规定与过去学校制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方面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一律以本管理规定为准。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长大校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