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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2023-12-14 21:36     (点击: )

长春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

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长大校发〔20231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学位〔201920 ) 文件精神 ,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实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制度 。为规范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建设和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同时 ,根据个人志趣和学校规定的条件 , 自愿修读主修学士学位专业以外的其他本科专业 ;学习时间一般为4 -5 个学期 ,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应与主修学士学位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且至少有一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可作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 。各学院可根据学生需求和本单位教学资源实际 ,确定拟开设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经学校和吉林省教育厅审核 ,获批辅修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后 ,供全校学生选修。

第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应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 ,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形成特色化人才培养方案 。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应涵盖该专业所属的主修学士学位专业中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论文 ,各专业可根据专业实际设置必要的实践环节 , 总学分应控制在60 分左右。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不含专升本学生)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具备学校本科学籍 ,完成学籍注册 ,不欠任何费用 ;

()政治思想进步 ,表现优良 ,身心健康 ,符合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

()第一学年主修学士学位专业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门数不得达到

2 门及以上。

第六条   有修读意愿的学生 ,可由其本人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 1 周内申请 ,经主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合格 ,并由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同意后 ,报教务处备案 。每位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或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 ,不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学校发给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章    

第九条   参加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 ,学费严格按照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应在专业开课前交清学费 ,未交清学费者不能参加学习。

第十条   已参加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 , 因故不能修完全部课程者 ,经学校审批同意后 ,其费用按剩余月份退还学费 ,但当月的费用及已修课程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 级学生开始施行 。校内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吉林省相关文件执行。


2023 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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