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
专业课程管理办法( 试行)
长大校发〔2023〕174 号
第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 。选修人数低于20 人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当年不予开设。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有冲突时 ,学生应服从主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安排 , 同时若辅修专业课程冲突节次不超过该课程节次总数50%的 ,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免听 ,否则应选择其他学期完成该课程的学习 。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除冲突课节可免听外 ,必须完成非冲突课节学习及该课程教师规定的所有作业、实验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
第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与主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发生冲突时 ,学生必须参加主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的期末考试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由开设学院择期进行。
第五条 主修学士学位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有相近课程、且主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的学分和教学内容要求相当或高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 ,经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确认后 ,学生可申请免修 ,成绩按主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成绩记载 。未经审定同意 ,主修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之间的课程成绩不能相互承认。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应及时向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院申请办理退修手续 ,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对于终止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 , 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主修学士学位专业的通识类课程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可参加下学期的开学前补考 。若补考仍未及格 ,可通过重修课程获得学分 ,重修费用按学校规定收取。
第八条 主修或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者除按学校规定处分外 ,取消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修读资格。
第九条 正在攻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 ,如受到学籍处理 ,取消修读资格。
第十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学士学位后 ,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 ,成绩合格 ,经主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审查同意 ,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并由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位资格审查与本科应届毕业生学位资格审查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攻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 ,在主修学士学位专业修业年限内达不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不再延长辅修学习时间 ,亦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 级学生开始实施 ,校内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3 年12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