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
和转换暂行实施办法
长大校发〔2024〕9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 ,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成绩管理和学分制教学管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 、《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次修订)》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 ,所取得的非本人所在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学分( 或学习成果) , 由学校认定为其所在专业培养计划内所需课程学分的过程 。本办法中学分认定的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内所取得的非本人所在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学分 ;学生在国内外其他高校或教育机构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机构是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 ,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委员由专业建设负责人、相关系 (所)负责人、课程建设负责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5 ~7 人组成。各专业成立学分认定工作小组 ,组长由专业建设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该专业副教授以上教师3 ~5 人组成。
第四条 本科生学分认定工作由各学院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根据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质量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
第二章 认定依据和原则
第五条 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等认定原则 。学分认定和转换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进行 ,参照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要求 ,根据学校课程学时与学分的换算关系综合考察认定。
(二)学院主体原则 。学分认定和转换以学院审核为主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 ,参照学校标准 ,可制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三)公示公开原则 。以公示公开为原则 ,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开学分认定和转换信息 ,接受全校师生的咨询与质疑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 ,要及时反馈复议结果。
第六条 学生申请学分认定 ,一经确认 ,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 。 同一内容不得重复认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 因转学、转专业、休学、降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动的 ;
(二)在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参加交流学习的 ;
(三)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 ;
(四)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的。
第八条 学籍异动学生学分认定基本要求:
(一)学籍异动学生学分认定按照课程的属性、性质和学分进行认定 ,不进行课程置换 。 (申请学分认定的已修读课程称为“认定课程”,学生培养方案中申请被学分认定的未修读课程称为“ 培养方案课程”,下同)( 即最终成绩单显示原课程名称、新课程性质和学分 ,并按照新课程名称参与排名)
(二)申请学分认定的课程和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具有相似或相同的课程目标 ,或者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具有等效的功能 。原则上申请认定课程的教学内容80%以上符合学校培养方案内容要求 , 申请认定课程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课程学分的 75% 。否则不予认定 ,学生必须重新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
(三)申请认定课程的教学内容 20% 以上不符合学校培养方案内容要求 ,或申请认定课程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课程学分 75%及以上的 ,可申请认定为学校培养方案中的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四)可申请认定为学校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学分 ,最多不得超过专业课学分最低毕业要求的40% 。
(五)课程性质为通识选修课的课程 ,不能认定为其他课程。
(六)学生未通过的培养方案外课程、通识选修课程 ,可申请认定为“ 非计划课程”。非计划课程不在成绩单显示。
第九条 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主要针对经批准的学校赴国(境)内外合作交流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交流时间满一个学期的 ,按照《长春大学本( 专) 科生赴国( 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规定》进行认定 。不满一个学期的 ,按学籍异动学生课程学分认定方式进行认定。
赴国( 境) 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结果单独存档 , 不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条 参加学校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与主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有相近课程、且主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的学分和教学内容要求相当或高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 ,经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确认后 ,学生可申请免修 ,成绩按主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成绩记载 。未经审定同意 , 主修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之间的课程成绩不能相互承认。
第十—条 网络学习主要是指学生通过网络教学资源进行课程学习 ,参加课程考试 ,获得学习成绩 ,得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学习 。 网络学习学分认定按课程进行认定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 ,参加网络在线课程学习。
(一)学生选修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网络在线课程 ,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 ,成绩合格 ,可直接认定学分 ,学生不必进行认定申请。
(二)学生选修学校认可的国内外著名高校开设的通识教育类在线开放课程 ,可以进行学分认定申请 。可以认定为学校培养方案中的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其学分数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门课程不大于2 学分 ,且学分总数最多不得超过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最低毕业要求的60% 。学生需提交实名认证的课程学习相关资料、成绩单等 。学分认定结果单独存档 ,不记入学生成绩单。
(三)未经学校认可的各类网络在线课程 ,学生可作为培养方案内相关课程学习的参考 ,不能认定课程学习学分。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学生应认真学习学校教学管理相关文件 ,详细分析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 , 比对相关的课程教学内容 ,在规定时间提交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
第十三条 学分认定工作每年 11 月组织一次 , ( 毕业生班级毕业前单独组织一次) ,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认定 。具体程序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学生登陆教务系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无法线上申请的 ,学生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交《 长春大学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包括需要进行学分认定的学习成绩单、所学课程教学质量标准、在线课程考核结果等文件。
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查 。如材料不全 ,应及时通知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二)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将学生申请情况和附件材料整理并转交至相关专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 。各专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对学生提出的课程认定申请进行初审 ,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学院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 ,学院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学院办公室将本学期学分认定结果在学院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接受全校师生的咨询与质疑。
(三)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将学生申请汇总表交教务处审核 。审核通过的 ,线上申请学分认定结果即时显现 ;无法线上申请的 ,教务处对汇总表存档备案。
第四章 认定课程成绩转换
第十四条 通过线上申请完成学分认定的课程 ,学生成绩单显示认定课程名称、成绩、学年学期以及培养方案课程属性和学分 ,并按照学生成绩单显示信息核算平均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性质按培养方案课程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多门课程申请组合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一门课程的 ,学生成绩单显示认定课程 ,学分按照认定课程原学分等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生取得的非校内课程成绩如需要进行换算 ,按《长春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经学分认定的网络学习成绩按“ 通过”记录。
第十九条 无法在线完成申请的赴国( 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网络学习学生学分认定的课程成绩原则上不需要转换并记入成绩单 。确有需要的 , 由学院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转换并登记 ,并交教务处审核存档。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籍处理、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中适用认定后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学生培养过程中的其他评比活动是否使用认定后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由学院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公示 , 同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分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以保证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认定人员工作中的不公正或舞弊行为 ,教务处有权重新组织进行认定 ,并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学生使用伪造成绩证明用于办理学分认定的 ,一经查出 ,取消学分认定 ,并按违纪进行处理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 年6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