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工作
实施办法
长大校发〔2024〕129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 ,强化对本科学生的学业管理 ,深化对学生学业的指导 ,通过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三方的沟通合作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保障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 ,通过对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通报 ,警示学业出现问题且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 ,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业预警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对在校本科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适时引导、监控 ,在每个学业阶段都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清晰、明确的评估和预警 ,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实现学业预警“ 段段清 ”,避免学生学业问题的累积 ,提高学业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促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五条 学业预警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 、学院共同负责:
(一)各学院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组成学业预警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学院学业预警工作 ,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检查督促。
(二)学院应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 ,根据学业预警工作实施办法 ,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工作 ,通过与学生沟通 ,帮助其树立信心、增强学习主动性 ;对学生进行课程指导、协助选课 ,帮助预警学生制定选课和重修计划。
第六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给予预警:
(一)学生在学习年限内 , 因课程学习不合格 ,导致未能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 ,本科生累计达到 15 学分及以上者 ;
(二)学生至毕业前一学年开学 ,不合格课程总学分达到 15 学分及以上的 ;
(三)学生至毕业前一学年开学 ,仍有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修读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
(四)学生至毕业前一学年开学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2 的 ;
(五)学生受学籍处理降级、主动申请降级或延长学习年限的 ;
(六)学生至毕业前一学年开学 ,赴国( 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生未完成思政类课程学习的 ;
(七)其他可能影响学业完成情形的。
第七条 学业预警工作安排:
(一)预警学生审核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 ,各学院教学秘书对学生修读课程及考试成绩进行审核 ,将达到学业预警条件的学生名单、学生成绩单及预警情况提交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
(二)预警处理及帮扶 。开学后第二周 ,下达《 长春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组织教学秘书、辅导员、各系室主任实施学生学业预警工作:通知预警学生 ,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督促 ,要求预警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参加课程辅导 ;与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 ,沟通分析学生学习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协助其制定解决方案和学习计划 ;预警情况要向学生家长通报。
(三)汇总上报 。各学院将填写的《长春大学学业预警学生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四)建立档案 。各学院应建立预警管理档案制度 ,预警教育过程保留书面记录 。学业预警档案包括学生成绩单、学生学习计划书、学生谈话记录、学业预警通知书家长回执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因转专业、恢复入学资格、复学等调整专业、年级的学生 ,调整完成后学生所在学院须立即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预警审核 。符合预警条件的 ,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第九条 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 ,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024 年9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