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长大校发〔2016〕13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强化本( 专) 科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鼓励人才冒尖 ,深入推进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5〕43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 ,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 ,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 ,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学分的获得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 ,负责裁定本办法附件 1 以外项目的认定及赋分等事项 ,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各学院的相关人员组成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审定工作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院办主任、学办主任组成 。学院院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分 A、B、C三类 ,获得途径主要包括:
(一)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 ,获得 A类学分 。包括发表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获得科技奖励、专利 ,承担并完成纵向科研课题、横向科研课题等。
(二)竞赛与实训 ,获得 B类学分 。包括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比赛、文艺比赛、体育竞赛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三)创业实践 ,获得 B类学分 。包括校内创业实践、校外创业实践、获得创业奖等。
(四)拓展训练 ,获得 B类学分 。包括课程拓展训练、课外专业实践、专业拓展训练等。
(五)综合素质提升训练 ,获得 C类学分 。包括发表文学、艺术作品 ,获得各级各类荣誉 ,获取外语能力证书、计算机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
(六)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获得项目及得分标准见附件 1 —《 表 1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A类学分赋分表》、《 表 2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B类学分赋分表》、《 表 3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C类学分赋分表》;课程拓展训练见附件2—《课程拓展训练的概念、开展及考核》。
第三章 学分的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针对每位在校学生设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档案 ,并负责全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管理工作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一)申报 。学生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网站下载并填写《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表》,连同完整的证明材料统一报送至所在学院院办。
(二)初审 。院办会同学办联合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并形成初审意见。
(三)核定 。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两办形成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核定后的结果要以张贴或网上公布的形式进行公示。
(四)确认 O 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学工副书记联合签署后报送至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及认定结果进行复核 ,无问题者予以确认 ,并组织各学院登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网站进行学分登记。
第六条 学分认定工作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 ,其余时间不办理。
第七条 学校对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获得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现象将予以严肃处理 。学生(本人或帮助他人) 通过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 ,教职工帮助学生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 ,除扣除所获学分外 ,还将受到表 1 所示处罚。
表 1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分处罚表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分数 | 对学生的处分 | 对教职工的处分 |
0. 5 学分 | 警告 | 诫勉谈话 |
1 学分 | 严重警告 | Ⅲ级教学事故 |
2 学分 | 记过 | "级教学事故 |
3 学分及以上 | 开除学籍 , 留校察看 | I 级教学事故 |
第四章 学分的使用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至少获得 2 个( 专科生至少获得 1 个)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才算完成学业 ,获准毕业。
第九条 超过 2 个( 专科生 1 个) 部分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可有以下应用:
(一)A类学分 O A类学分可以以 1 :1 的关系置换公共基础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学分及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 , 即换取被置换学分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免修( 免考) ,置换免修的课程按 65 分记( 或及格);A类学分还可以以 1 :10 的关系置换任何课程的课程成绩( 不免考)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置换单位为0. 5 及 0. 5 的整数倍学分。
( 二 ) B类学分 O B类学分可以以 1 :1 的关系置换专业任选课程和实践
教学环节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 , 即换取专业任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免修(免考) ,置换免修的课程按 65 分记( 或及格) ;B类学分还可以以1 :10 的关系置换任何课程的课程成绩。
(三)C类学分 O C类学分只能以 1 : 10 的关系置换任何课程的课程成绩。
(四)学分在置换使用时 ,要先有学分 ,后进行置换 ;每学期允许置换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 不超过两门 ,允许置换的成绩总和不超过 50 分 ;欲置换以往课程学分及成绩 ,要先选择重修 ,且不违反每学期允许置换的课程不超过两门、允许置换的成绩总和不超过50 分之规定。
(五)专科生在置换学分时 ,按照 16 学时对应 1 学分的关系比照本科生进行。
(六)学分置换在每门课考试前的任何时间都可进行 ;成绩置换在课程考试后、放假前进行 。学分与成绩置换的流程是:学生个人登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 ,学院教学副院长、学工副书记联合审核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核准 ,教务处办理 。学分置换后的课程不能再以成绩置换的形式增加成绩 ;补考成绩也不能以成绩置换的形式增加成绩。
(七)毕业前 ,学生未置换使用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积达到20 学分者(专科生达到 15 学分者) ,在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专科生仅需符合毕业条件) 、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的前提下授予“ 优秀毕业生”称号。
(八)学生毕业前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将学生个人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获得及使用情况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院可依据自身情况专门制定适用于高等特殊教育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第八条自 2016 级学生开始实施 ,其它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6 年8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