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长大校发〔2025〕37 号
(2013 年 4 月 8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025 年 5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全过程管理 ,加强教学保障 ,深化教学改革 ,提高教学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学校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教师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为人师表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 ,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三章 基本职责规范
第五条 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 ,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新进教师应当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教师教学技能培训才能承担教学任务。
第六条 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基础。
第七条 教师应当认真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 ,履行义务和责任 , 承担教学任务 , 服从教学工作安排 , 积极承担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 设计) 指导等教学工作 。教授、副教授每年均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教师负责实施教学过程各个教学环节( 包括备课、制定教学日历、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环节、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出题阅卷、成绩考核等) ,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九条 教师应当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 ,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 , 以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为教学目标 ,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 总结积累教学经验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系( 教研室) 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 ,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教学观摩、公开课、专项讲座等教学研讨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教授、副教授负责或参与制定本学科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担任青年教师指导教师。
第四章 教学过程规范
第一节 理论课教学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 。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 ,不随意删减或压缩教学内容 , 因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 ,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调整的 ,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教师开课应当选用或自编教材 。教材选用要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坚持凡选必审 ,做到马工程教材应选尽选 ,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第十四条 教师开课前应当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研究课程目标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作用及支撑的毕业要求 ,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 ;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 实习、实训)和讨论等各环节的学时 ;对课程进度和各个教学环节作出具体安排 ,并作必要说明。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准备授课内容 ,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 , 撰写教案 , 并根据学科发展前沿 , 适时更新教案内容。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遵守学校课堂教学规定 。第一次授课应当介绍课程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等情况 。教师上课应当做到课程目标明确 ,体现“ 以学为中心、以教为主导 ”的教育教学理念 ; 围绕课程目标设计教学内容 , 内容充实新颖 ,反映学科前沿 ,具有高阶性、创新性、挑战性 ;根据教学内容 ,科学选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调动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注重加强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学习的引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做好辅导答疑等工作 ; 主动与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沟通、交流 ,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根据过程性考核情况 ,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针对性地开展学业帮扶。
第十八条 教师应对学生的课外学习( 包括第二课堂) 及实践进行指导 。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指导学生有目的、有计划地学习 ,帮助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 ,帮助学生合理安排时间 ,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计划布置作业 ,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 ,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应付作业的学生要督促教育 ;要认真、仔细批改作业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要按照相关要求记录在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上 ;批改作业时应明确指出作业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普遍性的问题 ,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二节 实践教学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育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 。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 ,严格按计划开课 ,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内容或实验学时 。教师应在实验操作前向学生讲述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教师应熟悉实验仪器设备的原理 ,熟知相关领域的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原理 ,能够操作本实验室所开设的所有基础实验 ;教师应在实验操作过程中认真巡视 , 回答学生提问 , 纠正不规范操作 , 引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 ,培养学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应在实验结束后从实验方法的建立、实验步骤的设计、实验设备的选择、实验设备的处理和实验结构的分析等方面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 ,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实验成绩评定、登记和归档等工作 ;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要注重学生对实验结论的分析 ,对于不符合预定要求的实验结果 ,学生是否能准确找出其原因 ,指导教师应有详细批注和修改 ,批改后要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安排学生开展实习实训 。实习实训包括生产实习、教学实习、金工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 ,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验证、巩固和深化已学的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的重要教学环节 。在实习实训前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协同实习实训基地相关人员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教师要全程参与 ,不得中途离开 ,要认真做好实习实训的理论指导 ,做好实习实训记录 ,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实习 日志 ,做好实习总结 ,及时解决实习实训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安全、纪律、学习态度等) ,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实习实训结束后 ,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实训的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安排学生开展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教师应按照大纲要求 ,编写设计指导书和任务书 ,并提供优秀设计范例及相关资料供学生参考 ;选题应以达到教学要求为目标 ,注意前后课程的衔接 ,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设计性 ,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 ,使大多数学生能按要求顺利完成设计 ,鼓励利用课程设计解决科研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设计过程中 ,指导教师要耐心指导、及时检查 , 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设计完成后可采取答辩、评阅、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考核 ,结合平时情况评定成绩 ,成绩评定方式须于设计开始前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毕业论文( 设计) 指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过程的指导与质量保障 。教师应当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社会调查、理论研究、论文撰写等方面 ,切实加以指导 ,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论文撰写进度与质量 ,及时与学生交流并给予指导意见 ;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 ;严把毕业论文( 设计) 质量关 ,杜绝毕业论文( 设计) 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教师应当按时完成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资料的审查 ,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对所指导的毕业论文( 设计) 给出评阅意见 ,并配合相关负责人员完成答辩、评分等工作。
第五章 课程考核规范
第二十五条 教师负责所任课程( 包括重修课与通识课)的考核 ,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 ,要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认真进行考核评分 ,准确、公正地评定成绩 ,按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 ,并做好相应内容分析。
第二十六条 考核命题、阅卷、成绩评定、成绩登记等应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过程性考核可通过学生课堂表现、平时作业、阶段性测验、团队作业、实践活动等形式进行 。结果性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试命题原则上由开课学院或系(教研室) 组织命题小组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共同完成 。在试题结构上应有基础题、综合题和提高题 。开卷考试命题过程管理与闭卷考试要求一致 ,应避免出现教材、资料中有直接答案的问题 ,需要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自己组织答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课程实际 ,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通过增加过程考核环节、灵活运用考核方式等 ,督促学生注重平时学习 ,扎实掌握所学知识 ,提高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考查和学习能力评价。
第二十九条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讲授同一门课程时 ,要统一评分标准 ,集中、流水阅卷 ;阅卷时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 ,准确、公正地评定成绩 ,做好相应内容分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教学过程中 ,任课教师如违反教学纪律 , 学校将依据事实 ,按《长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相关规定 ,对其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 长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长大教字〔2013〕11 号)同时废止。
2025 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