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
长大校发〔2025〕38 号
(2013 年 4 月 8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025 年 5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师〔2020〕10 号) ,以强化学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为首要任务 ,以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为关键 ,实施教师任课资格管理 ,保证稳步提升本科教学效果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承担本专科课程授课任务者 ,均应取得相关课程的任课资格 。任课资格是指教师独立承担学校本专科课程教学任务的资格。任课资格按课程逐门申请、逐门认定。
第三条 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 ,在教学过程中将接受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质量评估及工作检查。
第二章 申请任课资格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任课资格是指新聘教师或转岗教师申请某门课程的任课资格。
第五条 新聘教师申请某门课程的任课资格须具备的条件:
(一) 通过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教师岗前培训包括学校统一组织及学院单独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二)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 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应按指导教师安排随堂听课 ,担任一轮该课程的辅导答疑或实验指导工作 , 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通读课程选用教材和相关参考书目。
(四) 通过开课学院组织的拟教授课程试讲 。 由开课学院认定的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 ,可免去试讲环节。
(五) 学院需为每位新上岗青年教师 ,配备一位具有副教授或教授职称的指导教师进行传帮带 ,指导他们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效果 ,制定好课程教学计划和年度学习计划。
(六) 在开始授课的第一学年内完成学院对其进行的上岗前教学基础能力考核 。 由师德修养与教育理念、教学设计能力、课堂教学基本技能、听评课研讨四部分构成 ,权重分别为 20% 、30% 、40% 、10% ,具体考核标准及方式见《长春大学新教师上岗前教学基础能力考核标准》。
第六条 课程试讲内容包括部分绪论和其他重点章节内容 ,试讲时间不低于 1 学时。
第七条 行业教师、外聘教师和返聘教师任课资格由开课学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课资格认定
第八条 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工作由课程开课学院组织进行。
第九条 开课学院组织试讲答辩小组(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和相关课程组教师、校督导组成员组成) 对任课资格申请者进行课程试讲和评议 ,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试讲答辩小组审查申请者条件 ,结合课程授课要求和试讲评价意见给予资格认定 ,认定结果分为:“ 具备课程任课资格”“ 基本具备课程任课资格”和“ 不具备课程任课资格”。
第十一条 被认定“ 具备课程任课资格 ”的教师 ,可独立承担该课程讲授任务 ;被认定“基本具备课程任课资格 ”的教师 ,需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 ,院系应为其继续安排课程导师 ,在课程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下 ,该教师可以承担该课程的不超过二分之一的教学任务 ,经过一轮课程讲授以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该课程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被认定“具备课程任课资格”或“基本具备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须填写“ 长春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表 ”, 听课专家组填写试讲评价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习类课程的任课资格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四条 ISEC项目 EMI课程的任课资格认定由课程所在学院根据ISEC项目办公室要求 ,组织教师参加 ISEC指定岗前培训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 新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在开课前应提交给学院一学期完整的教学进度计划表、讲稿或教案 ,完成与授课相关的习题解答 ,涉及实验及上机操作的需制定和落实相应计划 , 由课程所在系( 室) 主任负责检查与指导 ,学院负责督促。
第四章 任课资格的取消和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 ,连续三年未讲授某门课程 ,则该门课程任课资格自动停止 ,再次任课需重新申请和认定 。按照 ISEC项目办公室要求 ,ISEC教师若一学年未执教 ISEC课程 ;或获得任课资格后 18 个月内未参加 ISEC专题培训/研讨/活动 ;或每 24 个月未参加至少 1 次专题培训/研讨/活动 ,任课资格失效 ,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认定任课资格。
第十七条 在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 ,学校教学督导组或学生教学测评为不合格的教师 ,学院须组织专家组对该教师该门课程任课资格进行复审 ,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将取消其该门课任课资格。
第十八条 取消任课资格超过2 次的教师 ,取消该教师所获得的所有课程任课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取消任课资格的教师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该门课程任课资格 ,且该课程的重新申请认定次数不得超过 2 次。
第二十条 需重新申请任课资格的教师 , 由开课学院组织认定 ,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 长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三次修订)》(长大校发〔2023〕42 号)中相关规定 , 处理结果为教学岗位解聘的教师 ,取消该教师的所有课程任课资格并禁止申请任何课程的任课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 长春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长大教字〔2013〕9 号)同时废止。
2025 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