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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通识类课程管理办法
2023-12-28 23:57     (点击: )

长春大学通识类课程管理办法

长大校发〔202318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体现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现代教育理念 , 面向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遵循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的精神要义 ,规范通识类课程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识类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通识类课程库建设

第三条   通识类课程建设要融入因时而进、因势而新的发展理念 ,结合教学信息化建设成果 ,组建通识类课程库。

第四条   通识类课程库建设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的发展定位 ,体现综合性大学在学科门类和专业特色的多样性以及受教育者个性发展上 ;要体现科学素养与人文素养的有机融合 ,根据学科专业的不同和学生的个体兴趣要求 ,对通识类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提出不同的要求 ;通识类课程库优先录用本校教师制作录播的通识类课程在线课程 ;鼓励授课教师采用线上学习与课堂讨论、课堂讲授与线上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利用优质网络教学资源。

第五条   通识类课程库的设计要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注重品行和能力培养 ,强调科学精神与人文素养的结合 ;重视学以致用和理论联系实际 ,强调探索求新 ;重视艺术和美育 ,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建设优势 ,拓宽艺术美育受众者范围。

第六条    学校通识类课程包括社会与文化、自然与科技、艺术与审美、哲学历史、创新创业、体育与健康6 个模块 ,分为必修和选修 。通识必修课程共6 学分 ,包括健康教育 ,0. 5 学分 ;大学生职业生涯与就业指导 ,2 学分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2 学分 ;学习筑梦 ,1. 5 学分 ;通识选修课程覆盖所有模块 ,一门课程一般 1 学分。

第七条   学校各院()都负有为全校学生开设与所属学科相应的高水平通识类课程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开课要求

第八条    申报通识类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或获得博士学位三年以上) ,并具备所申请开设课程相关的教育背景和学科知识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开展相关研究的能力 ,教学效果好。

第九条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本校教授、博士多开设高水平的通识类课程 ,支持各院()引进优秀网络通识类课程教学资源 , 以丰富通识类课程的课程体系。

第四章   开课程序

第十条   每年5 —6 月 申报一次 。 由各院()组织教师自愿申报 ,每人每学期开设课程不超过两门 。教师申请开设课程 ,应向所在院( ) 提交通识类课程开课申报表、教学大纲和课件 。经课程所在系(教研室) 、院( )逐级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及授课教师资格进行审定 ,并于每学期学生上网选课前公布下学期所开通识类课程的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和授课时间。

第十二条   通识类课程使用的讲义或教材 , 由任课教师编写或指定 ,教材选用要符合学校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 。通识类课程教材和资料的购买 ,以学生自愿为原则 ,任课教师不得做硬性规定。

第十三条   通识类课程名称与教学内容应相符 。课程一经确定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名称及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   通识类课程的授课学时及对应学分由教务处依据课程性质统一确定 ,原则上每门课的授课时数不超过 16 学时。

第五章   选课要求及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 ,普通本科生通识选修课程至少选修6学分 ,其中哲学历史模块中的四史教育类课程至少修读 1 门课 ,艺术与审美模块至少修读2 学分 ;社会与文化模块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类课程经、管、文( 文学院各专业除外) 、法、艺术、农、医、教育类专业至少修读 1 门课 。专升本、专科生等根据其培养方案规定要求选修通识类课程。

第十六条   除通识必修课程外 ,原则上理工农医专业的学生应尽可能选择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 ,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学生应尽量选择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 ,每个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七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自第二学期开始选课 ,至第七学期止( 其他学制参照执行) 。根据通识类课程开课计划及选课具体时间要求 ,各学院组织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选课。

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最后确定下学期开设的通识类课程名称 , 同时公布选课人数( 理论课) 不足 140 人、实践或技能类不足 30 人的课程名称 ,并取消该课程的开设资格 。第一轮未选中的学生须参加第二轮选课。

第十九条   通识类课程一经选定 ,原则上不得退选或改选 。如确有特殊原因 ,须在开课前提交退选或改选的书面申请 ,经相关课程授课教师同意 ,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 ,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选课结果一经确定 ,不得任意增减选课人数 。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 ,应经教务处批准。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对通识类课程进行检查和评价 ,对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课程予以停开 ,其任课教师3 年内不得申请开设通识类课程。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通识类课程每学期从第一周开始授课 。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周一至周五晚间 ,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识类课程的考核方式可采取开卷、闭卷、论文、实物设计、实践报告、在线考核等形式 , 由任课教师提出并在开课两周内向学生公布考核方式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统一考试的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第 10 周前 ,按学校有关规定将试卷报送教务处 , 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试卷印刷、考试时间、考场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成绩按两级分制计算 , 成绩比例为 0% :0% : 100% 。成绩合格者 ,即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相应学分 。学生未办理正常选课手续 ,擅自听课或参加考试者 ,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虽选报了课程但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选定的课程 ,未经教务处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 ,该课程成绩以缺考记入成绩单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 ,任课教师负责将学生成绩提交至教务管理系统中 , 同时将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和教师所在院() ,试卷和试卷分析报送教师所在院()存档。

第二十八条   通识选修课程不设补考及重修 ,考核不及格者须重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通识类课程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课时费 ,按照《 长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长大校发〔2022130 )的有关规定核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长春大学素质教育课程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46 )同时废止。


2023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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