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学生“ 第二课堂成绩单 ”学分
认定及实施办法(试行)
长大校发〔2023〕13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适应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发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 《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 深化学校共青团改革的相关措施》等文件精神 ,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 以学生需求和社会需求为导向 ,以我校“ 团风”精神为依托 ,切实发挥好共青团服务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人才培养中心工作的重要作用 , 引领广大青年学生践行“ 知行合一、诚信至善”的校训精神 ,强化学校高质量内涵建设 ,助力学校实现特色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 ,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要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的重要要求 ,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的积极举措 ,是适应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通过实施本办法 ,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互动互融、互补互促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共青团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学生社团应充分发挥组织化功能 ,依托校内、校外资源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第二课堂育人体系 ,将第二课堂打造成为鼓励学生政治锤炼、知识实践、技能拓展、素质养成的载体平台 ,将“ 第二课堂成绩单 ”真正落实为学校人才培养的手段、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抓手、学生自我成长的标尺、企业和社会招聘人才的参考。
第二章 第二课堂活动的体系及构成
第四条 “ 第二课堂成绩单 ”是指学生在坚持第一课堂学业为主的同时 ,结合个人成长实际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进行个性化的人才培养并获得学分。
第五条 “ 第二课堂成绩单 ”是第二课堂活动成绩的记载形式 ,是获得课外培养学分的依据 。成绩单采用积分式记录、积分转换学分的方式 ,实时记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过程和成果 ,实现课外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科生人才培养的要求 ,紧紧围绕专业学习 ,结合自己的专业、能力、特长、兴趣和爱好 , 自主选择参加相应的第二课堂活动 ,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 ,本科生须修满4 学分、专科生须修满3 学分、专升本学生须修满2 学分 ,成绩单为合格 。“ 第二课堂成绩单”不设学分上限。
所获“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评级标准如表 1 所示。
表 1 本专科学生 “ 第二课堂成绩单 ” 学分评级标准
分值 学生类别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本科 | 12 学分及以上 | 12 学分以下—8 学分 | 8 学分以下—4 分 | 4 学分以下 |
专科 | 9 学分及以上 | 9 学分以下—6 学分 | 6 学分以下—3 分 | 3 学分以下 |
专升本 | 6 学分及以上 | 6 学分以下—4 学分 | 4 学分以下—2 分 | 2 学分以下 |
第八条 学生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推优入党 ,须满足前两学期第二课堂学分修满 1 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分为:思想成长、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体与身心发展、工作履历、技能特长等类别。
(一)思想成长类
主要记载学生参与党校、团校、青马工程培训、主题教育活动、主题团日活动、主题班会等 ,和思想成长相关的主题讲座、报告、比赛等活动 , 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 二 )创新创业类
主要记载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 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创办公司等情况 。学术项目须结项后 ,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取相应积分。
(三)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类
主要记载学生参与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经历 , 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志愿服务模块主要记载学生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等各类“ 团风”志愿公益活动的经历 ,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四)文体与身心发展类
主要记载学生参与文艺、体育、人文素养、美学教育、心理教育等各级各类活动的经历 ,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五) 工作履历类
主要记载学生在校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社团的工作经历。
(六)技能特长类
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的经历、技能培训类课程获得的专业资格认证及专业拓展训练等。
第三章 学分认定及过程记录
第十条 “ 第二课堂成绩单”具体积分细则见附件《长春大学“ 第二课堂成绩单”分类活动积分分值评价表》,10 积分转换 1 学分 。 同一项活动不能重复赋分。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对学生的课外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过程记录及学分认定 ,学生通过网络管理系统生成个人“ 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学生社团等第二课堂活动主办方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活动发布、过程管理、收集反馈 ,监督、考核、评价、认证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活动申报 ,经班级团支部、学院团委审查、活动主办方审核、学校团委评价认定等流程 ,逐级把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 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核定工作于线上常态化进行 。每学期末 ,各团支部组织本支部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后上报学院团委 ,学院团委把关审核并进行网上公示 ,并将公示结果上报学校团委。
第十五条 “ 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将于第七学期初对未达到“ 合格”的本科生、于第五学期初对未达到“合格”的专科生、于第三学期初对未达到“合格”的专升本学生进行学分预警 。本科生应于第七学期末、专科生应于第五学期末、专升本学生应于第三学期末达到“ 第二课堂成绩单”“ 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毕业学期由学院团委核实毕业班学生第二课堂学分情况 ,校团委核定成绩单后加盖“ 长春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 ”公章 ,装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十七条 凡在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一经查实 ,取消该学生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并按照《 长春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长春大学“ 第二课堂成绩单 ”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指导落实 , 由学校分管共青团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 团委、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 、安全部(处) 、人事处、科研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体育教研部、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 ,牵头负责全校“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具体规划指导和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 第二课堂成绩单 ”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及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 ,成员由学院团委书记、大创中心主任、系主任、辅导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组成 ,负责组织实施学院“ 第二课堂成绩单 ”相关工作 ; 由学院团委牵头负责指导、推进学分记录、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各团支部成立“ 第二课堂成绩单 ”学分认定工作小组 ,成员一般3 -5 人 ,具体组织实施本团支部“ 第二课堂成绩单 ”学分审定、记录和上报工作 ,辅导员负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院在人员、场地、经费、设施上给予保障 。各牵头部门和学院为第二课堂活动内容设计和项目供给的主要责任单位 。各部门、学院应创造条件 ,鼓励教师围绕人才培养的要求 ,积极开设第二课堂活动项目 ,提升第二课堂活动的质量 ,满足学生素质拓展和修读学分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全校教师作为学生培养的主体 ,在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校教师应积极参与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及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报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 级学生开始施行。
2023 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