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研究生院〔2023〕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遵循分类培养。根据研究生的学位类型制定适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培养要求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质量标准一致。同一学位类别,培养要求与质量标准一致。留学研究生除公共必修课有所区别外,其他培养要求与国内学生一致。
第四条 学校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突出教研结合,以提升知识更新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中心,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环节突出科研化与学术性导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突出产学结合,以提升研究生知识转移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职业胜任能力为中心,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环节突出职业化和应用性导向。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突出培养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强调导师(组)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2-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含休学、休学创业)。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遵循国家要求结合培养目标定位制定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研究方向和特点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在培养期间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在修满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发表学术成果达到各学科具体要求后,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第三章 导师(组)职责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鼓励学院推行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机制,各学院可根据学科方向与师资情况组建导师组,在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学位论文选题、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过程中发挥集体培养作用,稳定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条 导师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承担本学位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并根据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位点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有关课程计划与教学大纲。
2. 组织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统筹安排本组研究生实习实践等有关工作。
3. 组织研究生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4. 召集组内导师及研究生进行组会研讨。
5. 按学校和培养单位有关工作部署,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所有环节进行组织及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进行师生互选,互选结束后,导师(组)应根据本管理规定及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硕士研究生个人知识结构,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科学合理的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即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生效,硕士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变更申请。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动申请表》,经导师(组)和主管院长审定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一般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一次性划拨至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账户,用于辅助支持硕士研究生开展与学业相关的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等。
第十四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变更导师。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大学研究生导师变更审批表》,现导师和拟变更导师签字确认,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由于培养经费一次性划拨,导师变更前请双方妥善协商,经费划拨之后,对培养经费不做调整。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形成学科专业的开课计划。原则上三人以下的小班课不予开课,鼓励各学科专业进行课程整合,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基础性、广博性、系统性和前沿性的大类专业课。小语种、艺术类专业等特殊情况,正式行文申请加盖公章,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知识结构的要求,课程类别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列的全部课程,均为完成学业所必须考核通过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五章 必修环节
第十八条 实习实践。专业型研究生应到企业开展实践锻炼不少于半年,实习实践活动应满足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
第十九条 学术活动。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 2 次,本人做学术报告应不少于 1 次。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总体环节包括开题、中期检查、学术不端检测、评阅及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布署,由学院负责组织实
施,采取公开答辩方式进行。学位论文需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后,方予以送审。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双盲评阅。评阅通过后,学院可根据校学位授予会的时间自行组织答辩。
第二十二条 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科具体情况分批次、分组进行,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每组五位专家,其中学位论文答辩的专家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各个环节进行巡查,各培养单位、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
1. 文献阅读与选题。研究生入学后应不断进行文献阅读和选题训练。研究生论文选题要符合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选题范围和深度应符合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领域及层次。
2. 论文选题应对国民经济建设或在学术理论上有实际意义;选题应对科学技术进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理论意义或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可执行性。
3. 学位论文开题原则上在修得课程学分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在第三学期完成(两年制一般在第二学期末完成)。
4. 学位论文开题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答辩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给出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5. 学院应对开题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评议表、开题记录由学院负责归档,并作为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必备材料。
6. 开题通过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在撰写过程中,如果论文选题有重大改变,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签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重新进行开题工作,开题时间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的最后开题通过记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1.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对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完成情况、学位论文进展情况、阶段成果取得情况、与开题报告的一致性、存在问题、下阶段工作进度安排以及预期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供保障。
2.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原则上在开题报告通过满一年后进行,一般在第五学期完成(两年制一般在第三学期完成)。
3.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进行公开答辩。中期检查流程、记录及归档要求与开题环节一致,中期检查材料作为答辩的必备材料。
4. 中期检查通过者,应根据专家组建议完善后续学位论文研究过程。中期检查未通过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中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1. 申请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术不端检测,确定不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方可送审。
2.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之前统一安排检测。
3. 学术不端检测结果按“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认定。检测通过者,将以学位论文检测版直接安排评阅,不允许硕士研究生本人经手修改。检测未通过者,根据复制比结果,遵照《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1. 学位论文评审采取“双盲”评审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指导教师、论文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有关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信息。
2. 硕士学位论文由两位学位论文相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外单位专家评阅,2 名评阅人不在同一单位工作。
3. 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两份评阅结论“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修改后答辩”者,硕士研究生需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由导师对论文修改情况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4. 硕士学位论文有 1 份评阅意见明确表明“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另有 1 份评阅意见表明“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学校再增聘 1 名校外专家评阅。增聘专家评阅意见表明“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可参加答辩;增聘专家评阅意见表明“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在一年内且不少于半年时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评阅。
5. 硕士学位论文有 2 份评阅意见明确表明“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在一年内且不少于半年时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评阅。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1.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校学位授予会的时间及学生情况,自行组织和安排答辩。
2.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3. 答辩未通过者,需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形成修改说明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再次申请答辩。
4. 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进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可予以毕业,符合学位授予要求,授予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一年内,满足学位申请要求后,本人可提出申请,进入学位申请程序。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受理其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解释权归长春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