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
长大校发〔2023〕81 号
(2016 年 7 月 13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8 年 6 月 28 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23 年 7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帮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长春大学),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一)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同年级在籍研究生数的 5%,奖励金额为 6000 元;
(二)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同年级在籍研究生数的 15%,奖励金额为 4000 元;
(三)三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同年级在籍研究生数的 30%,奖励金额为 2000 元。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扎实,按时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三)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表现出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学风严谨,学术规范,无任何不良记录。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综合考评由培养学院主要参考学生上一学年的德育综合表现、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分等定级,具体参照《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综合测评参考方案》(见附件)组织评选。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一)未按时履行注册手续者;
(二)评审当年受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三)评审当年课程考核未一次性通过者;
(四)评审当年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在科研实验、实习实践、“三助”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者;
(七)发表不当言论或参加邪教、其他非法组织者;
(八)导师未推荐者;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住宿费、学费等相关费用者;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佐证材料,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比例组织评审,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9 月份启动。在校研究生自第二学年开始申报。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政策规定,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足额发放,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培养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推荐工作。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规范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当年参评所有奖学金的资格;已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存在违反学术规范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其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报到入学并完成注册后,参加复学后其在读年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二)中途退学及因其他原因终止学籍的研究生,终止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养学院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更加详细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办法,保证办法的稳定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的相关文件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3 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21 级、2022 级研究生继续执行《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细则(修订)》(长大校发〔2018〕87 号),此文件于 2024年 12 月 31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