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长大校发〔2023〕7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设立的最高奖项,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人事档案转入长春大学)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0 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总名额,根据培养学院研究生规模进行名额分配,并对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学院、学校博士立项建设学科、特色高水平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学风严谨,学习勤奋,成绩优异,获得参评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六)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过较高水平的其他科研成果,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或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公认的显著业绩。
第七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更加注重考察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注重考察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一)在 SCI、SSCI、A&HCI、EI 源刊,A、B、C、D 类(社科)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期刊级别和认定以《长春大学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认定规范》(长大校发〔2022〕125 号)、《长春大学科研业绩评价办法》(长大校发〔2022〕126 号)标准为准;
(二)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三)以个人或团队成员前 3 名身份参加学科竞赛,在《长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23〕72 号)认定的Ⅰ级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Ⅱ级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Ⅲ级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四)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专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采纳、批示。
第八条 参评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以长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论文必须见刊发表,稿件录用通知等均不予以认定,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所获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九条 参评成果须为进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以来所取得,评选当年 9 月 1 日前已正式公开发表。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者;
(三)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故未注册或缴费者;
(四)评审当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超出学制基本修业年限者;
(六)有学位课成绩不及格者;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修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考核推荐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院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填写推荐意见。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须提交科研成果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原件。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当年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和下达的参评候选人名额对申请人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确定参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参评候选人名单及全部申请证明材料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情况,适时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组,召开现场评审会,评选产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人员名单。拟获奖人员名单报请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而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计划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查实,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则取消该生当年评审资格;如在评审结束后发现,则收回该生所得奖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读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奖助政策的资助。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