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长大校发〔2023〕49 号
(2017 年 6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23 年 6 月 8 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水平,激发研究生创新精神,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二、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评选范围为学校当年毕业且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推荐名额
各培养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额不超过当年度硕士毕业生总数的 10%,并按学科专业分别排序上报。
(三)以下学位论文不在推荐参评之列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作者撰写的学位论文;
2. 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
3. 申请暂缓上网公开的硕士学位论文。三、评选标准
(一)参评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学位论文选题属本学科前沿,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价值,研究成果应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符合学术规范,推理严密,材料翔实,文字表达准确,理论分析深入,实验手段先进,数据真实,结论可靠,撰写格式规范。
(四)论文能反映作者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五)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初检复制比小于 20%;外审一次性通过,且评阅意见整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良好及以上。
(六)参评研究生在读期间需取得较突出的学术成果,成果内容必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以“长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本人署名第一或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
四、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导师同意推荐,也可由答辩委员会经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同意后直接推荐。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和推荐限额,根据申请人相关研究成果、学位论文创新点、学位论文评阅书评审意见和答辩委员会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和遴选,形成排序推荐名单,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允许空缺。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论文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经与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确定当年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拟入选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当年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四)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评选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对有异议的论文研究生院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议、终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研究生院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五、其他
(一)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学校原则上将从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优先推荐。
(二)学校对获得省级、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给予表彰。
(三)对已获评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论文存在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或经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对研究生本人和指导教师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培养学院可参考本办法,根据学科特点另行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五)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长大校发〔2017〕118 号)同时废止。